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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

  

  综上可知,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虽在某些领域有此消彼长的趋势,但其本质上是并存的、统一的。这两种属性的辩证统一对于围绕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与已经通过“京都三机制”得到很好体现的准物权属性相比,发展权属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应用,这是应予补充完善之处。


  

  五、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之实践意义-以碳排放权分配为例


  

  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指导有关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综合看来,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的维度尤其需要加强。下面就以碳排放权分配这一问题为例,着重探讨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在实践中的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就碳排放权的分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较大的争议。尤其在第一阶段承诺期(2008-2012年)届满之后碳排放权应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上,双方还难以达成广泛共识。在《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前,对于如何分配碳排放权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遵循公平的原则,以人均碳排放量这一指标来分配未来的碳排放权;另一种则强调效率,提倡以GDP碳排放强度(单位GDP碳排放量)为指标分配碳排放权。前者承认每个人对全球的公共资源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无论从人类伦理精神、国际人权文件还是从各国的法律原则来看,这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项正义原则。而后者则被认为可以保证全球在一定的资源容量下达到产出的最大化。第一种分配方法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发达国家则支持第二种分配方法。[18]可以看出,人均碳排放量原则是一种基本的公平原则,它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使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权利,是发展权精神的体现。


  

  随着时间的发展,许多国家都提出了各自不尽相同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与方法,主要有:趋同方法、紧缩与趋同法、RIVM(荷兰国家公众健康与环境研究所)的逐渐参与法、RIVM的多阶段法、Triptych方法、多部门趋同方法、基于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替代方案、二元强度目标法、SDPAMs(SustainableDevelop-mentPoliciesandMeasures,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措施)法等。趋同的人均原则被应用于上述众多的方法中,该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目前较高的人均排放水平上逐渐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则慢慢提升其人均排放量,并在某一年趋同于世界平均水平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后开始减排。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共同特征是忽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的不公平以及现实排放的不公平,而且继续承认未来排放的不公平。这意味着未来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不能超过发达国家,而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之下发展。[19]


  

  趋同的人均原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减排温室气体的目的,但其对于历史排放的忽视则是对发展中国家尚未充分享有和发挥的发展权的忽视。如果仅仅按照这一原则确定碳排放权分配方案,就会进一步加剧本已相当明显的国家间经济差距,因而是有违发展权之精神的。


  

  为此,我国学者提出了“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是代际公正原则在碳排放限额分配问题上的具体应用,它要求不论在哪一时代哪一国家,每个人都应有相同的享受全球公共资源的权利。[20]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学者们又发展并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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