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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

  

  2.体现国家公共权力配置及其运行规律的基本要求


  

  现代宪政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首先要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从人类社会“集权与分权”的历史轨迹大体可以总结出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规律:首先,权力要进行分工和确立基本的界限。国家整体权力需要科学地分为部分,各部分之间应当分离或分立,各司其职,相互不能让渡或越界,更不允许存在绝对的权力。其次,权力的配置和运行需要制衡。权力完成分立并没有达到目的,分立的目的是对权力进行制约,要以权力制衡权力。考察分权制的历史可以看出,这种“ 以权制权”是以分立后的每种权力都有否决其他权力的权力来实现的,这种否决权又以对分立出的权力的“分享”来表现。正是这种以“否决权”表现出来的分享成为制衡其他权力的压倒性砝码,分权制衡就这样完成了。“以权制权”限制了掌权者的恣意,使每个分立的权力和分立权力之和的运行都能符合权力设置的目的和初衷。这种对权力的制衡,其背后其实是对掌管权力的“人”进行的一种监督和制约,因为人的私欲才是这 种制度最放心不下的。


  

  上述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规律恰恰体现了比例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只有对整体权力有比例的分配和对具体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比例的控制,才能避免产生绝对的不受约束 的权力。如果对国家整体权力的分配不合比例,一种权力很大,另一种权力很小,小到不能与另一权力进行比较和抗衡,也就失去了权力分配的意义,因为权力之间已经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失去监督的权力也就成为了绝对的权力,又必然产生绝对权力带有的根本性弊病。因此,只有权力受到了拘束和控制,权力进行了有比例的分配,才会有节制、有比例、有分寸地行使,才会谨慎考察和斟酌手段是否与目的相妥当,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最小,损害的利益与产出的社会利益是否均衡、成比例。这正是比例原则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上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正是根植于对权力和人性的忧虑,是生长在控权(力)与维权(利)缝隙中的一朵奇葩,是国家权力与公民 权利的一个有力平衡器。


  

  四、比例原则的终极追求:人的权利的永远守望者


  

  毋庸讳言,宪政国家的价值前提首先是建立在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基础之上的,并 且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非法的借口和理由随意剥夺、侵犯和让渡。(注:参见郝银 钟:《检察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而宪政的首要功能也集中体现在防范、约束专横的国家公共权力,使其先天具有的侵犯性、扩张性和腐蚀性难以找到施展魔力的空间,借以维护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对平衡,从而最低限度地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不被非法侵害。从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发展轨迹来看,比例原则主要通过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与平衡来达到 对个人权利的关怀与保障,其发展走向也是在人权保障的轨道上蔓延。哪里人权易受到 侵犯,哪里就会有比例原则的运用领域,比例原则永远与人权保障相伴随。因此,比例原则最核心、最终极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对人权的保障。其手段符合目的的妥当性原则、最小侵害的必要性原则和权利的侵害与预期的社会利益相适应、成比例原则都以人权作 为参照标准,都把人权保障作为首要目标。在比例原则的精神家园中,我们始终感觉到 人的尊严和权利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人在比例原则之下获得了全方位的尊重和呵护。这也正是比例原则的旺盛生命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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