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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

宪政视角下的比例原则


郝银钟;席作立


【摘要】比例原则发端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其原始含义包括三项子原则:手段符合目的 的妥当性原则、手段所造成的损害最小的必要性原则和手段对个人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相均衡的原则。此后,比例原则逐渐延伸到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比例原 则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根据在于契合实质意义的法治国理念和体现了宪政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其内在精神始终追求对人的尊严及其权利的终极性关怀 。
【关键词】比例原则;实质法治国;人权保障;合理性根据
【全文】
  

  一、比例原则的谱系寻根与要义解读


  

  一般认为,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关系应坚持的 一项基本准则,泛指国家权力行使要妥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非法侵犯。这项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性且具有根本性的指 导原则。


  

  关于比例原则的思想萌芽,最早可考证的文字或论述,有学者认为是雅典的梭伦和其 后的亚里士多德。“雅典的立法者梭伦早已对限度与过度的思想给予高度的重视,其哲学思想的要点是用一极短的语句来表示的,即:‘别太过分了’。他将正义作为目的, 将限度作为社会秩序的界线,使其成为以后立法者的楷模。亚里士多德从内容结构上也 阐述了类似的思想,他认为公平是比例相称的可能性之间的中部,‘因为成比例就是中部,公平就是比例相称’。”(注: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 、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5期。)由比例思想 发展到比例原则理论并走进立法的是德国。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出版《德国警察法手册 》一书,确立了“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的基本原则,可以认为这是广义比例原则出现之滥觞。(注: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76页,第376页,第369页,第375-376页。)当时德国的警察权力非常广泛,几乎染指社会生活的每一部门,是典型的警察国家。为了对无所不能的 警察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抑制,当时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开始援引比例原则对警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律领域进行司法审查,从而产生了许多适用比例原则的有效判例。这一做法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其后,普鲁士许多立法都将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和贯彻。德国学者耶律纳克在1913年出版的《法律、法律适用及目的性衡量》一书中,对警察权的行使提出了几项原则,包括:不可以有侵害性、过度性和不可以违反妥当性(目的性)等。(注: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376页,第376页,第369页,第375-376页。)鉴于比例原则的重要性,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高度重视这一原则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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