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角下的我国警察行政权
黄学贤;崔进文
【摘要】警察行政权是警察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警察行政权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警察行政权之内涵。与一般行政权相比照,警察行政权具有管辖内容及涉及面颇为宽广、以命令性行政行为为主等特点;与警察刑事权相比照,警察行政权不仅表现为一种完整的权力,且在行使中几乎不受其他公权力之制约;与域外警察行政权相比照,警察行政权的管理事项太多、范围甚广;处罚权过于强大。概言之,其特点可归纳为“强大”、“自主”。
【关键词】行政权;警察行政权;警察刑事权;域外警察行政权
【全文】
警察行政权是指警察组织和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的权力[1]。近年来披露出来的诸多有关公安机关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曾在我国法学界激起了广泛、深入、持久的讨论。冷静分析这些事件发生的缘由,我们发现,其共性就在于警察行政权的无序乃至失范。如果我们再从警察行政权自身去探寻其中缘由,就会触及问题的实质。长久以来,人们对于警察行政权究竟有何特点,似乎鲜有论及。即使是在上世纪偶有学者论及,也大多是从阶级分析之视角,或是从警察的“暴力性”特点出发,笼统地将其概括为“武装治安性质”[2]。这种概括是建立在传统国家主义理念之上的,是从权力本位出发的。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呈现互动、合作与均衡的宪政背景下,从不同视角来探讨我国警察行政权的特点,不仅有助于全面理解警察行政权之内涵,而且有利于警察行政权的科学配置。
一、一般行政权视角下的我国警察行政权
通常而言,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具有直接性、主动性、支配性、命令性、公共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等特点。无疑,我国警察行政权也具有上述特点。然而,警察行政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权,它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权的诸多特点。具言之,我国警察行政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管辖内容及涉及面颇为宽广
首先,警察行政权的行使横跨多个行政领域。除了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国务院还下设50多个部、委、局、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等。这些部、委、局、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一般都在某一领域行使职权。而公安部门却不同,他们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都有权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而几乎每个行政领域都有可能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因此,一些特别部门还专门设立了公安机关,如铁道部门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公安机关、民航部门的公安机关、林业部门的森林公安机关。如果说其他行政部门是一条条单一的、相互平行的线,那么公安机关就是两条线:一条与其他行政部门平行,一条与这些平行线相互垂直、且横穿于其他行政部门;其次,警察行政权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我国警察的行政职能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共21类[3],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警察权的行使很少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时间方面,警察全天24小时都在工作与服务;在空间方面,路上有警察,街上有警察,车站、码头、机场有警察,球场有警察,互联网也被警察监视着,甚至公民在公共场所的身影都被摄入了由警察掌控的监控镜头。总之,警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生活中每个人都会要跟警察打交道,小到户口、交通、房屋出租,大到涉嫌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