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牄鈧偓閵嗏偓閸氾拷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閸欐瓕鈧啴顣芥惔锟�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濡楀牅绶ョ搾瀣◢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
美国行政法上的独立规制机构

  

  此外总统还有权指定独立规制机构中的某一成员为该机构主席,总统还可无需任何理由即将规制机构主席“降为”规制机构的成员。[94]事实上独立规制机构主席往往和总统同一党派。此外,作为一项不成文的政策,某些独立规制机构在选任内部高层管理人员时,还会咨询白宫的意见。[95]


  

  2.免职权


  

  1887年《州际贸易法》规定,总统只能以“无效率、玩忽职守或渎职”为缘由,免去州际贸易委员会成员的职位。之后支配独立规制机构的授权法律中多做了类似规定,但总统在认定何为“无效率、玩忽职守或渎职”时,具有相当的裁量权。事实上,如果总统要求独立规制机构的成员辞职,尽管成员可以拒绝辞职,但更多情况下规制机构成员仍会选择辞职;尽管规制机构成员可以对总统的免职决定提起诉讼,但实际上这样的诉讼并不多见。


  

  3.概算权


  

  美国宪法规定预算权归国会所有,但出于现实的需求,自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实施之后,总统有概算权,在计划和安排国家财政方面具有主导地位。美国总统通过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来审查独立规制机构的预算请求,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也可能对规制机构的预算请求加以修改。这也是总统影响独立规制机构的重要途径。[96]


  

  4.对诉讼的影响


  

  在与规制机构有关的诉讼中,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司法部第四把手的政府律师总长(Solicitor General)代表规制机构出庭。总统直接控制司法部,从而控制了独立规制机构的诉讼策略。政府律师总长可以在未经规制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在案件中的诉讼策略。[97]政府律师总长在诉讼中所采取的立场,有时与规制机构也不完全一致。[98]


  

  5.间接的影响方式


  

  总统会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独立规制机构的行为。总统会通过正式的会议,通过私人关系,通过某些由行政部门和规制机构共同参加的协调机制,来影响规制机构的运行。例如,在1987年10月美国证券市场暴跌之后,里根总统于1988年3月颁布行政命令,成立了包括括副国务卿、CFTC主席、美联储管理委员会主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为小组成员的“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规定在这个工作组向总统汇报之前,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得针对市场暴跌等采取独立的举措。[99]


  

  (三)法院的司法审查


  

  独立规制机构具有制定规则、形成政策、裁决个案等广泛的权力,但司法依然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可以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根据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的判例,来审查独立规制机构的活动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宪法权利,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裁量权,是否没有事实根据,是否缺乏“可定案证据”,从而监督独立规制机构的活动,捍卫相对人的权益。


  

  五、对独立规制机构独立性的讨论


  

  (一)何为独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


  

  美国行政法和规制研究文献中有大量对独立规制机构独立性的讨论,论题集中于独立规制机构有无独立性,独立性的程度和特征。独立性可被视为独立规制机构和传统行政部门的最主要区别,独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成员的独立性


  

  独立规制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有赖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首先,任命独立规制机构成员时需考虑党派间的政治平衡,从而弱化党派和利益团体的影响,以使决策者相对绝缘于政治之外。[100]其次,规制机构成员的任期常常长于一届总统的四年任期,同一规制机构中不同成员任期的起止期都是不同的。其三,总统只能基于特定原因,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免去独立规制机构成员的职位。独立规制机构成员的独立性,保障了机构的独立性。


  

  2.合议制的决策程序


  

  独立规制机构多是委员会式的,独立规制机构的决策程序是合议制的,而不是由某个领导人决定,这是独立规制机构有别于传统行政部门的又一典型特征。合议制的决策程序意味的是合意式、反省式和多元化的决策机理,它所关注的不仅仅是效率,更关注公正、可接受性和准确性,而不是效率的单一维度。[101]


  

  3.管辖范围的特定性


  

  独立规制机构只对特定范围的事务有管辖权,并制定规则、作出裁决、提起诉讼。它们重复性地去处理复杂或常规性的事务,在相应规制领域习得专门知识,使得决定更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更具反思性。


  

  独立规制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合议制的决策程序,管辖范围的特定性,这三者构成了独立规制机构的重要特征,使独立规制机构具有了较传统行政部门更多的独立性。


  

  (二)独立规制机构在分权体系中的地位


  

  美国联邦宪法中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支的宪法地位,规定了权力分立和权力架构框架,但未对独立规制机构在分权体系中的定位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在美国的宪政和分权框架下,独立规制机构应该有怎样的宪法地位,美国学界也围绕此论题展开了无尽的讨论。


  

  1.“国会的臂膀”理论


  

  “国会的臂膀”(arm of congress)理论认为,独立规制机构是国会的创设物,因此它们是国会的规制机构,在分权体系中是立法分支的一部分。在Humphrey''s Executor案的判决中,即认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国会的规制机构”。 [102]国会和国会委员会尤其偏爱此论说。


  

  但这样的论说存在逻辑上的断裂。假设独立规制机构确然是“国会的手臂”,那么它制定规则时,就应遵循美国联邦宪法1条第8款规定的立法程序。[103]而事实并非如此,以此进路来说明独立规制机构的合宪性,似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第四部门”理论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论说认为,独立规制机构不属于已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分支中的任何一个,它“独立”于政治和司法分支之外,构成了政府的“第四部门”。这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毋宁说是一种对实态的描摹。依此理论,独立规制机构在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无容身之处。[104]实际上独立规制机构也并非“无头的第四部门”,其也受到总统、国会和法院的影响,当独立规制机构面临诸多现实的宪法课题时,“第四部门”理论并无充分的解释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牆鎮�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