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我国立法审议程序的论辩维度

  

  第二,要加强公共领域的功能。要重视公共领域的公众交往。在人大的立法参与中,由于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真正能进入“庙堂之上”掌握话语权的主体毕竟是少数个体。但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公共领域提供的开放性、多样化的平台表达自己的主张,通过形成公共舆论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商谈施加影响。由于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公共空间,因此,公共领域可以发挥承上启下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民主监督和控制。公共领域最初就是从“文学公共领域”转向“政治公共领域”,并以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对手”身份而出现的,它通过团体代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组织和传媒基础,“使相互竞争的意见和有代表性的多种意见能够公开表达”,[24]进而形成民主开放的“公共意见”,对政党活动和公民选举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实现对国家权力和司法活动进行批评和民主控制的功能。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可以收集民意。在公共领域中,通过报纸、电视、期刊、网络等传媒,来对国家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开放的公共讨论和理性批判,并形成一定的公众舆论,进而影响民主选举、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强化了公民知情权、表达自由权、民主参与水平和对话协商能力,促进了政治生活的公开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从而建立和强化了公众信任民主参与网络与合作规范。公共领域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协调整合,通过平等对话协商和公共讨论,来达致多元利益的沟通和冲突的自主化解,从而促进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


  

  第三,对人大制度进行适当改革。这里首要是要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如前文所述,兼职代表缺乏为民代言的动力机制,最坏的情况是出现人大代表与选民争利,最好的情况下,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基本上也是依赖于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道德良知;兼职代表无论在立法能力上还是立法时间上,都无法胜任现代社会日益繁重的立法需求;最糟糕的是,兼职代表的双重身份造成我国人大的严重行政化倾向,使得自由平等的论辩机制成为梦幻泡影。基于以上理由,在我国立法系统内部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已是刻不容缓。


【作者简介】
唐丰鹤,浙江财经学院,讲师。
【注释】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杨礼银、朱松峰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Jürgen Habermas,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1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Boston:BeaconPress(1984):25.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2页。
高鸿钧:《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理论》(上),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
同注,第46页。
同注,第372页。
同注,第446页。
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载《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高鸿钧:《作为童话与神话之间的民主》,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1辑卷首语。
王琼雯:《商谈法律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商谈机制》,载《理论探索》2009年第3期。
张艳:《变动中的媒体角色与司法》,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同注
林龙:《百姓有难为何不找人大代表?》,载《浙江人大》2004年第8期。
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德文版),第47页,转引自得特勒夫•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80~81页。
杰拉尔德•J.鲍斯特玛:《适于法律的客观性》,杜红波译,载布莱恩•莱特:《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同注
同注,第129页。
同注,第128页。
同注,第128~129页。
同注,第129页。
比如在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过程后,中国人大网作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力渠道,共收到79873人提出的187744件意见,超过此次征集意见总数的97.86%。其中,仅有1138位农民工提出了2475件意见,这意味着,每300件网络意见中,仅有不足4件来自农民工。
同注,第455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