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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立法审议程序的论辩维度

  

  可见,就立法而言,公共领域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可惜的是,目前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很不成熟,甚至是畸形的。其面临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共领域缺乏自主性,而依附于权力系统。我们试以在公共领域中扮演最重要角色的公共媒体观之。


  

  我国的公共媒体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作为国家权力的角色。首先,从对媒体的政治定位上看,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其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种媒体从它的诞生之初就注定是以宣传和服务于党和政府为己任的。其次,从媒体机构的设置上看,纵向方面,我国媒体体系完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分为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基本与政党、政府的级别划分相吻合;横向方面,绝大多数媒体是机关型、行业型,直属于政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准政府部门性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无论何种类型的媒体,都将受到对应的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最终领导。所以,媒体尤其是新闻类媒体走的都是“体制内”的道路。由此,媒体扮演的角色已经清晰可见,其实际角色是充当了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其二是作为社会力量的角色。应当说,在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国家权力的角色虽然是媒体扮演的重要角色,但还不是媒体的唯一角色。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权力,但它却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权力,它的触角能伸向国家权力无心或无力达及的社会生活最末端的角落。此时,媒体担当的角色,我们可以称之为作为社会力量的角色。当媒体扮演作为社会力量的角色的时候,由于较少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牵制,更可能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的各种特性。出于对自身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考虑(如吸引读者、提高销售量),媒体必然要培养出符合民众口味的特性,简言之,市场和民众塑造了媒体的某些性格。[12]


  

  媒体通常集两种角色于一身,只是因媒体的级别、种类的不同,其角色成分含量有所不同。作为国家权力的角色,由于权力扩张的特性,时常会干涉作为社会力量的角色的扮演。而作为社会力量的角色,由于其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的各种特性,在迎合市场、民众需求的同时,常常无意识间介入了对国家权力的评判,甚至干扰或打乱作为国家权力的角色扮演。不幸的是,我国媒体基本处于体制内的现状,决定了在有角色的冲突时,作为国家权力的角色始终能处于优势地位。[13]在我国,公共媒体更多时候扮演的是政府喉舌的角色,作为公共领域的功能几近丧失,这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意表达不畅的根源。


  

  (二)立法审议程序中的论辩难题


  

  在正式的立法制度层面,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谓的系统层面,我国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人大代表立法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从立法商谈的角度看,这一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1.论辩动机的欠缺。首先,兼职容易使代表发生经常性的角色冲突,无法形成稳定的代表身份和角色认同感,以致在实践中往往被看成一种符号的象征。现代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构成的,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政治上的表达。为了协调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需要各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表,而且代表的数量要与该利益群体的人数相当。在兼职代表制下,代表的身份大多数是重叠交叉的,他本身是一个利益群体的成员,却要代表另一个利益群体说话,其动力何在?其次,由于我国采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制度,代表与选民关系脱节,选民无法直接决定代表人选,代表亦不需要直接对选民负责,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居高临下的、单向度的关系,很多时候只是出于道德良知或政治责任感而发生。最典型的例证是许多选民不认识代表,百姓有困难也很少找代表。有学者在调查“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正对待,你会选择什么方式”时,选择找人大代表求助的仅为3.11%,上海学者陈映芳的调查结果仅为0.2%。[14]再次,在兼职代表制下,绝大部分人大代表的工作是义务的,其经济利益、政治待遇必然受制于所在的生产、工作单位。因此,当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代表行为取向往往偏向后者。法律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但在实际中往往受到影响。如在每年举行人大会议时,都会出现一些代表因本单位有事而请假不能参加代表会议的情形。在会议期间,也会有少数代表不安心参政议政而忙于项目、资金,搞公关活动。因为本单位工作的好坏,直接与代表自身利益相关,而代表工作的好坏,则不会直接影响代表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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