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执行。在这一立法过程中,毫无疑问,立法审议又占据着中心地位,它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从这个意义上,立法程序之内的商谈其实就是立法审议过程中的商谈,归根到底就是要在立法审议的过程中加强对话和论辩。
二、我国立法审议程序中论辩维度的缺失
(一)作为基础的公共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生活世界中的公共领域是商谈行为发生的舞台,也是交往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转译器,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沟通桥梁。公共领域是那些允许市民之间公开的和合理的辩论以形成社会舆论的社会机制,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8]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三个构成要素,即公众、“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众媒介和公共场所。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利益集团)私利之上,亦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约束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的、拥有一定规模的“公众”。公共领域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以批判意识为核心,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批评与监督、控制为主要特征与目标的“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共领域的第三个构成要素是公众赖以表达、传播自己意见并使之对以国家权力为主体的公共权力形成影响、约束乃至监督、控制的媒介和场所,可以统称为“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主要表现为报纸、期刊和广播、电视等,而在历史上,它们曾经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乃至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9]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媒体为主要载体,是公众互动交流所形成的网络空间。借助这种交流之网与交往之流,公共信息得以交流,公共舆论得以汇聚,公共意见得以表达,公共共识得以达成,公共意志得以输出。公共领域是民意的“蓄水池”、民权的“震荡棒”、民情的“传感器”以及民声的“共振板”;它也是社会沟通的“交汇点”、社会危机的“预警器”、社会不满的“溢洪道”以及社会整合的“策源地”。[10]公共领域为普通民众提供了立法商谈最重要的社会空间,它是连通生活世界和系统间的重要枢纽,它构成了公平立法的理性和民意基础。首先,由于公共领域扎根于生活世界,公民在其中进行交往采用的又都是最具理解性的日常语言,在交往理性的驱动下,在相同的生活背景中,公民最容易在彼此共同关心的问题上形成相互商谈和对话的兴趣,可以说,公共领域激发和培育了公民“自主性参与”的意识。其次,由于公共领域能够汇聚和吸收来自社会各方的信息、意见,并通过社会舆论形成一定声势,当这些信息传达给立法机关时,就能够促使未来的决策过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保持开放性和敏感性,就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担当了政治系统的预警装置,缓解了政府与公民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保障了系统不偏离或者凌驾于生活世界。诚然,公共领域无法替代议会统一意志、形成立法决策的政治功能,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缺乏第一阶段“民意”的洗涤而直接进行议会立法,那么这种立法不仅剥夺了作为公民“自我立法”的权利,而且是在沙漠里造房子,是脱离生活的产物。[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