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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

  其次,构筑环境法学体系的真正要素是法律原则。构筑法学体系的真正要素是法律原则,而非抽象概念。那么这些法律原则从哪里来呢?它们不是从书斋中来,而是借着有疑问的个案被发掘出来;它们可以说是被一般化的问题解答。因此,现在经常发现判例法及成文法两种思想方式有相互接近的情况,其原因在于:前者目下处于正在形成并巩固原则的阶段,已开始构筑体系;后者则正在松懈体系,重新转向问题思考的阶段。[20]
  
  最后,环境法学体系是具有开放性的体系。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人类从没有停止探索的脚步。环境法学体系不是已经终结的体系,它没有也不可能为所有环境问题备妥答案。对于环境法学的研究,正像当代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所说:“不要固执于一个学科的眼光,而要持开放的态度,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参与者和观察者),不同的理论目标(意义诠释、概念分析和描述、经验说明),不同的角色视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当事人和公民),以及不同的语用研究态度(诠释学的,批判的,分析的,等等),对这些都要持开放态度。”[21]


【作者简介】
朱春玉,女,郑州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博士。
【注释】[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第45、43—44、45、45、360、44、45、45页。
[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21页。
[英]伊·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250、250页。
杨建飞:《科学哲学对西方经济学思想演化发展的影响》,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07页。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4页。
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0页。
[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02、425、2页。
王向红:《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影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刘湘溶、张斌:《论环境正义原则》,《思想战线》2009年第3期。
冷英、莫雷:《拉卡托斯的科学纲领方法论对学习理论研究的启示》,《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年第3期。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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