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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

环境法学体系的重构


朱春玉


【摘要】环境法学体系研究需要科学的方法论。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以对我国环境法学理论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与评价,对环境法学体系进行重构,将环境法学的基本假设、立法原则以及法律制度放到一个统一的逻辑体系内。拉卡托斯认为科学研究纲领包括坚韧的“硬核”(基本假设)、“保护带”(广阔的辅助假说)和“启发法”(解题方法)。环境法学的基本假设是环境正义;关于自然的权利问题、动物的权利问题、可持续发展、代际(内)环境正义等的理论是环境法学的“保护带”;环境法学的“解题方法”是达致环境正义的进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体系;方法论;逻辑统一
【全文】
  

  目前环境法学体系建构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但因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并且方法论研究与体系研究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所以阻碍了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深入,这成为影响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运用20世纪科学哲学四杰之一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环境法学体系建构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以上问题的关注。
  
  一、环境法学体系研究的重要性
  
  首先,环境法学体系研究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环境法学理论。法学体系是“透过研究个别问题所获致认识状态的概括总结”,它包括:被认识的法律原则及其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我们在个案、在规定的客体中所认识的事物结构。[1]“只要我们研究‘真正的法秩序’及其在思想上的渗透影响,就不能放弃体系思想。即使是‘由个案到个案,由个别规定到个别规定这样摸索出来的’法秩序,它依然是‘依照一些--以其整体足以构成一个体系的--内含的原则’而发展起来的。”[2]环境法学的体系化研究不仅有助于从整体上系统地把握法律,而且有利于通过法律原则的内在联系促进对法律的新的认知,这也构成了环境法学发展的基础。因为“法学体系化研究有助于概观及实际的工作;它也成为借助那些--透过体系才清楚显现的--脉络关联以发现新知的根源,因此也是法秩序继续发展的基础”[3]。
  
  其次,环境法学体系研究为环境法学的比较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只局限于对法学个别问题的研究而缺乏对环境法学体系的宏观把握,那么“在从事法比较时,以不同方式表达出来的实证制度、规定彼此功能上的近似性,它也不能认识”[4],因此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比较法研究。对环境法学体系的研究工作与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是,目前的环境法学体系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和基础理论指导作用的发挥。目前环境法学体系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方法论研究与环境法学体系研究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造成方法论是方法论,环境法学体系是法学体系,两者好像两张皮一样,其间缺乏逻辑的联系;其二,缺乏对环境法学理论进行评判的客观标准。环境法学研究中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或“自说自话”,均与此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存在以上问题,环境法学研究只能在低层次上重复,缺乏可以互相沟通的讨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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