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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公平竞争

【作者简介】
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我国现行《证券法》第六条,《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
参见我国现行《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
该办法于2007年实施,它由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修改而成。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参见《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参见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参见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关于业务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参见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参见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早在“2005年上海中国财富管理论坛”上,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女士就指出,应该制订《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不同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但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故该司法解释稿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最后,只得以高民尚法官的一篇论文作为法院的司法参考。参见2006年《人民法院报》“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参见我国1998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到一百四十四条等的规定。
参见《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现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条,以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参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
2004年9月底,光大银行首先取得了银监会的批复,开始了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试点发行人民币委托理财产品。2004年11月4日中信实业银行也收到银监会批复,成为国内第二家正式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
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参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联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参见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之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政府财政部门不具有充当保证人的资格,该保证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
也正是因此,在2010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要重点关注银信合作、信政合作、房地产等热点业务,防止非银机构成为银行规避政策的通道。
参见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关于业务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参见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金融法规等的规定。
参见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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