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公平竞争

  

  考虑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以“委托理财”之名,打破现有法律体系对其他金融业经营信托业务的限制,打破非金融业经营信托业务的限制,作为一种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的尝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按照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则必将完全打破信托业对信托业务的专营权,使社会上任何金融机构都有权经营信托业务,甚至是非金融机构也有权经营信托业务。在此条件下,由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具有其核心业务的专营权,信托业没有信托业务的专营权,现有的信托机构就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作为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的附属机构,被这些行业所吸收;二是以某信托业务为核心,完全依靠自身强于其他主体的信托业务经营能力而独立存在。就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的信托业都是这样一种局面。既存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兼营信托业务的情况,也有个别独立存在的专业信托机构,专门经营某类信托业务。这种专业信托机构不是因为法律赋予其信托专营权而独立存在,而是因为其特有的业务能力而独立存在。


  

  (四)信托业经营定位的现实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各类社会主体需要进行专业投资经营的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需要以信托的方式管理的财产数量会不断增加。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积累的民间资本已逾12万亿元{9},到2009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26万亿元{10}。再加之不断出现的各种基金,以及大量存在的权利人不能亲自管理或者不宜亲自管理的财产,信托业的发展是有广阔前景的。同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也使人们开始再一次强调金融安全问题。再考虑到我国金融业与发达国家的差异,特别是我国的金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对金融安全的期望值普遍较高,金融风险意识普遍较低的现实,应客观评价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严格限制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事信托业务活动,维护基础性金融行业的安全与秩序。银行业和保险业只能经营与其专营业务有直接联系的、相对比较安全的信托产品,严格限制银行业和保险业利用信托进行产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禁止在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与信托业务之间进行关联关系,禁止利用信托业务规避法律和宏观调控。这样,不仅会有利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也使信托业有一定的业务空间。


  

  信托业、证券业的客户是具有共同属性的,他们都是比较纯粹的投资人,自身的投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都比较强。因此,应允许证券业兼营与证券业务直接相关的信托业务,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但是,考虑到其业务性质也应禁止证券业利用信托进行产业投资,产业投资是与证券业务非直接相关的信托业务。信托业在有权经营全部信托业务的基础上,具有的专营业务是与产业投资直接相关的信托业务。这样规定有利于信托业的专业化发展,提高自身的专业投资能力,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经济提供专业性服务,也避免同其他金融行业的信托业务在核心业务上重叠。同时,还能够充分发挥其他金融行业的自身业务优势,实现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混业经营,满足其自身合理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社会金融安全与秩序。另外,对于经营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主体,以及专业经营投资理财业务的公司,只要是以信托为核心业务的就必须登记为信托机构,或者证券业中的信托业务机构;禁止没有取得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以委托理财、投资理财的名义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总而言之,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核心,在于信托业的经营必须有利于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在于信托业自身投资收益能力的提高,只有具有超出非专业理财机构的投资收益能力,将客户的信托财产投资到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领域,才能最终保障信托业的兴旺发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