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双重利益关系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文化性,又有经济性,所以决定了它体现的利益关系既有公共利益,又有私人利益。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文化,并且是一种公共文化,它并不仅仅是属于哪个个人的,而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群体的共同财富。作为国家、民族或者群体的成员,人人都有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自己的历史的权利,了解自己的先辈的生活轨迹、社会状况的权利,以及学习、掌握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所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文化资源的一部分,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文化的提供者,有义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获得性。换言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上,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之成为公共文化政策的一部分。
更进一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表面看是一种文化传承,但更深层的意义是关系着国家、民族以及社区发展公共空间的价值实现,其利害关系超越了文化遗产本身,更超越了个人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问题是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是需要社会道德共同维护的人性底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如果偏离了公共利益,就会异化为个体或集团利益的工具,也会称为经济价值的从属手段[10]。因此,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文化传统生生不息、不断发展创造的问题;关系到不同民族、群体文化自觉提升增强的问题;关系到文化资本向文化创造转换延伸的问题。政府应当在社会公共领域不断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化政策,以及公共文化所需的社会交流、传播等信息使用方面的基础设施。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特定主体。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界定,这个特定主体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群体、社区和(有时是)个人(注:参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作为所有权人,群体、社区或者个人的私人利益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在法律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私人利益直接体现为民事权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 (2)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物化资料如工具、工艺品的所有权; (3)权利主体的其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者、讲述者、记录人、整理人、保管单位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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