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于特定群体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并经过世代相传得以保留下来,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属于特定主体,其经济价值也属于特定主体。虽然人们在将作为文化资本具体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一定的载体转化为客观形式的文化资本,或者体制形式的文化资本,即转化为社会公认的文化资本后,这种转化后的文化资本就具有了共享性。但是,客观形式的文化资本和体制形式的文化资本,从生成意义上看,都是次生的文化资本。只有具体形式的文化资本才是原生的文化资本,无法通过买卖、交换、赠与进行传承。因此,虽然作为文化资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但是,这种共享性只是一种可能,只有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实现。并且其共享性也不能否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经济价值总是属于特定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承认和保护特定主体的权利和利益。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和经济性的关系
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群体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很大的不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满足群体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诉求,属于群体的文化生活方式,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性比较显著,并没有包含过多的经济性。传统表演艺术以及社会风俗、节庆大部分属于这类情况。如比利时的班什狂欢节、玻利维亚的奥鲁罗狂欢节、我国各地的庙会,等等。当然,文化性比较显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受到市场的影响。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具有满足自身经济生活的诉求,在生产生活中主要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文化性,但总体上其经济性大于文化性。传统手工艺和传统知识绝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如印度的姜黄、我国的针灸疗法和藏医药,等等。这些技术、技能的发展延续主要依赖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销售实现自身的发展,如果没有市场,不能实现经济目的,这项技术、技能就会濒临灭绝甚至消失。
总体而言,作为人类的文化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发展、进步都起到了推动作用,只不过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群体生产生活的各领域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和经济性而言,文化性是第一位的,经济性是第二位的,经济性依附于文化性,离开了文化性,就谈不上所谓的经济价值。但是,在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性,这有利于提高对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的认识,对于指导我们合理开发和利用其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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