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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人与商事主体关系等同论的反思与重塑

  
  (二)具体结论--包含而非等同
  
  通过上述对商人内涵和价值功能的再分析以及对商事主体本质属性和外延范围的再分析,我们可以在理论和逻辑上得出符合商事交易现实的“包含论”;商人是从事商事交易的商事营业体,商事主体则是受商法调整、参加商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人,商事主体是商人的属概念,两者在范围上是包含而非等同的关系。这种定位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本质在于营利性而非营业性,揭示了普通民事主体参与商事交易的行为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事实,这也与商人的商事营业体本质--持续性地从事营业行为--相对应,使抽象的理论能够诠释具体鲜活的商事交易之实践,从而走出等同论所带来的逻辑悖论之困境。进而言之,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我们需要根据商事交易的现实状况,对商法学的部分传统概念和理论作出新的内涵界定和价值重构,使其能够更好地揭示商事交易的本质和规律,从而有助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构和商事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更好地实现商事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功能。


【作者简介】
华德波(1976-),男,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基本理论、公司法证券法

【注释】王保树,朱慈蕴.寻找商法学发展的足迹——关于2007年商法学研究的研究.中国法学,2008,(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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