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海洋环境管理法》改善了上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明确规定,对海域利用协议的项目予以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事先与国土海洋部长官围绕该项目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海域利用协议。该项目许可机关必须编制国土海洋部令规定的海域利用协议书,并提交给国土海洋部长官。
四、韩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评价及借鉴
(一)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评价
在韩国,通过制定《海洋环境管理法》确立了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从而改善了以前海域利用协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而且,依据对海域环境的影响,将适用对象分为简易海域利用协议项目、一般海域利用协议项目以及海域利用影响评价项目等。这主要是出于对项目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与执行可行性的考虑。《海洋环境管理法》还加强了对海域利用协议制度的履行强制力与海洋环境评价的专业性,并完善了事后管理体系等。下面简要分析韩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的立法效果。
1.加强了对海域利用协议制度的履行强制力
《海洋污染防治法》中的海域利用协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属于《公有水面管理法》第5条规定的对公有水面的占用、使用的许可或《公有水面填埋法》第9条规定的对公有水面填埋的许可等情形时,依照单行法上的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过海域利用协议程序而实施许可等行政行为。因此,往往会发生规避《海洋污染防治法》上的海域利用协议的情形。
为改善上述问题,《海洋环境管理法》在第84条第2项里明确规定:“依照其他法律,即使能推定为属于《公有水面管理法》规定的对公有水面的占用、使用或者《公有水面填埋法》规定的对公有水面的填埋等情形的时候,也必须经过海域利用协议的程序。”
但是,按照《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第37条规定,属于应急措施的项目和国防部长官为军事机密保护的需要或军事作战的迅速履行之必要与国土海洋部长官协议的,可以不提交海域利用协议书。
2.通过引进编制代理制度,提高了评价的专业性
《海洋环境管理法》规定,开发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国土海洋部令规定的技术能力、设施及装备等一定条件的编制代理机构,代为编制海域利用影响评价书。这是为确保海域利用影响评价书专业性及信赖性的重要制度措施。而且,编制代理机构存在违法等情形下,可以对其做出停止业务或撤销注册等行政处分。可见,在韩国对编制服务机构的管理是较为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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