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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启示

  下面将简要介绍韩国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海域使用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使用协议制度,希望通过这些制度的介绍,对我国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提供可借鉴和参照的经验及制度模式。
  
  一、韩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况
  
  韩国的海洋环境法制开始于1977年。作为《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的成员国,在1977年以国内立法形式,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治法》。到2007年,《海洋污染防治法》正式更名为《海洋环境管理法》,并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于2008年1月20日开始实施。海洋环境法制度也从以前的“事后控制治理”模式,演变为“事前预防管理”模式。
  
  《海洋环境管理法》除了修改和完善在《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实施的海域使用协议制度以外,还新规定了海域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海洋环境管理法》第9章专门规定了海域利用协议制度与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其细部规定由11个条文组成。其中,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海域利用影响评价书的编制服务机构的规定,主要包括编制服务机构的登记、取消等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内容中,有关意见通报程序、异议申请程序、事后管理程序以及因项目变更的再协议程序等规定,共同适用于海域利用协议制度与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2]。
  
  《海洋环境管理法》依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区分了“海域利用协议项目”和“海域利用影响评价项目”。从而,实现了二元化的管理,并减轻了过多的规制负担和限制。即仅对于海砂的采取、疏浚物的海洋倾倒、海洋资源的利用开发以及采砂区域的指定等对海洋环境造成深刻影响的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要求其编制“海域利用影响评价书”。海域利用协议制度与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在同一个法律(即《海洋环境管理法》)框架内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海洋环评的审批协议机关从以前的环境部改为国土海洋部,是值得关注和借鉴的。
  
  二、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
  
  (一)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
  
  在政策决定或意思决定过程中,为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的因素,从源头控制和防范对海洋环境的不良影响,有必要建立综合评价拟议项目规划和现在实施的项目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制度。在韩国,2007年1月制定的《海洋环境管理法》中,新规定了海域利用影响评价制度。如《海洋环境管理法》第85条第1项规定:“项目许可机关按照第84条的规定与国土海洋部长官进行海域利用协议的时候,对于许可项目中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行为符合总统令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时,必须提请国土海洋部长官对该项目的实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以下简称“海域利用影响评价”)。但是,按照《综合影响评价法》第4条第3项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项目中总统令规定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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