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孙文桢,武汉工程大学,副教授。
【注释】关注现行
继承法修改的学者及其论文主要有史浩明:《修订(
继承法)的几点思考》,载《江海学刊》1994年第5期;陈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冯乐坤:《继承权本质的法理透视》,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
郭林、张谷:《试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载《上海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于德香:《析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载《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2期;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340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349页。
魏振瀛:《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7页。相近观点,参见陈爽:《浅论死者名誉与家庭名誉》,载《法学研究生》1991年第1期。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8页。
麻昌华:《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
例如,在2002年3月的湖北襄樊老河口市高莺莺死亡案中,武警部队80多名官兵受命抢夺死者遗体,而老河口市有关部门则强令死者遗属火化死者遗体;在2007年5月的湖南武冈市农妇派出所死亡案中,当地政府动用200名警察抢夺死者遗体;在2007年7月的河北景县包工头曹勇讨薪自杀案中,景县公安局出动50多名警察抢夺死者遗体。
虽然前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司法解释第3条第(三)项明文禁止对遗体非法利用、损害和侵害,但该项规定并不能被用来有效禁止本文此处所提及的暴行,因为此等暴行中的抢夺和强令火化行为均不属于对遗体的“非法利用、损害、侵害”。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作品署名权常常被与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联系在一起,甚至被认为是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事实上,此署名权与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因为署名的目的只在于表明作者身份。署真名固然可以,而署假名、署笔名甚至不署名也可以。因此,本文特自创“特定身份展示权”这一概念以作为作品署名权的上位概念。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97条;梁慧星:《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155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按照通说,《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标题所谓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虽无物权之名,其实指的就是物权。
前引冯乐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