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特定身份展示权。同“普通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一样,“特定身份展示权”这一概念也属于笔者自创,用来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展示自己这种特定身份的权利。特定身份展示权属于“特别人格权”。笔者自创“特定身份展示权”这一概念源自于对现实生活的观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展示自己的某种特定身份,如作者身份、发明创造人身份、教授身份、大学校长身份、董事长身份等等。对于这些特定身份,相关自然人都有权展示或者不展示,只要这种特定身份真实,则他人无权干涉。显然,作品署名权即属于“特定身份展示权”。[12]
第三类,除作品署名权之外的著作人格权,即作品发表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类可以继承的具体人格权同特定身份展示权一样,也属于“特别人格权”。
二、人格继承制度的具体构想
人格继承包括了人格权的继承和遗体的继承,而不管哪一种继承,又都可以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情形下,如果死者通过遗嘱对自己的人格权或者遗体事先作了安排,则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该遗嘱应当受到尊重并得到执行。至于法定继承,则可分四种情形予以阐述:
(一)五种普通人格权的继承
在自然人众多的普通人格权中,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五种人格权可以继承。但是,这五种人格权的继承不能与财产继承适用同样的法则,而应当按照下列法则进行。
首先,有三个顺序的继承人。一是子女、父母、配偶;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三是其他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其次,这些继承人还应受制于这样五个规则:1.前一顺序优于后一顺序,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后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血亲优于配偶,卑亲优于尊亲,直系亲优于旁系亲;3.在同等情况下,年长者优于年幼者;4.某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被剥夺继承权,或者继承死者的这五种人格权后死亡的,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5.没有这些继承人的,不发生人格继承。
此处将继承人的范围延续到死者“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尽可能地为死者生前的人格要素确定新的主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间的“五服”习惯,亲属如果在五代之外,社会观念上就认为太远而不亲了,而我国现行法上的五代则相当于罗马法上的四亲等。
(二)特定身份展示权的继承
如前所述,特定身份展示权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展示或者不展示自己某种特定身份的权利。这种特定身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诸如作者身份、发明创造人身份、教授身份、大学校长身份、董事长身份、优秀团干部身份等等。依照《
著作权法》第
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考虑到所有特定身份展示权的保护期限均不应当受到限制,只要身份真实,这种权利就应当永远存在,因此,自然人生前的特定身份展示权由其所有血亲继承,没有亲等和时间限制,永世存在。例如,曹雪芹的任何一代后人都可以主张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他人不得干涉;张自忠将军的任何一代后人都可以主张张自忠的将军身份,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