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对于水资源的特别使用,一般均采许可主义,其目的在于保障水资源使用的公共目的性。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并不能解决水资源使用的公共目的性,所以, 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也需要许可这一“过滤器”。许可的法律结构可以被描述为禁止与解禁,经过两次公法的介入,产生了新的财产地位,在水资源上,主 要是水权。水权的内容为许可所限定,许可是否可以被任意撤回,直接决定水权财产地位是否足以形成权利,我国水权中的取水权的财产地位比较牢固,已经被《物 权法》确认为用益物权,从实质上,我国取水权也是符合物权“绝对性”这一本质特征的,但在我国,水权并不具有排他性与优先性,长远来看,应确立水权的优先 性规则,才能保障水权的财产地位以及可让与性,其关键点可以是申请许可日,也可以是许可颁发日。
在私法上,为了保障水权许可所创设的财产地位不受影响,水权许可还具有排除物上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规则的效力。也是基于水权许可创设的财产地位,水权许可以及水权具有可让与性。
基于法律的安定性需要,水权许可与水权许可相关行政审判对于民事审判具有拘束力,反之,亦然。但民事法院对于水权许可的废止与无效是可以审查的,而且,在 这种情况下,也无须中止审判,但在水权许可可撤销的情况下,民事法院须中止审判,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为解决其中规则冲突以及审判不效率的问题,可以通过 法定主管规则确定民事与行政法院主管范围,也可以进一步发展兼容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独立的
水法领域,甚至构建
水法独立诉讼程序。
【作者简介】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以下。
参见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77页以下。
同注1引书,第269页以下。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Rn. 265, S. 208.(WHG)
肖泽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的规范与控制———来自美国莫诺湖案的几点启示”,载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同注1引书,第65页以下。可的结构与性质。
陈端洪:“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28页。
陈海萍主编:《
行政许可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以下。
朱新力、余军:“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分析法学视角的解读”,载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以下。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2期,第95页以下,该文称其为公用物,在我国,有称其为行政公产者,如梁风云:“行政公产研究导论”,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第182页以下;也有称其为公产者,如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55页以下。
Papier, Rechtder ffentlichen Sachen, 3. Auf.l 1998, S. 142 .f
Papier, Rechtder ffentlichen Sachen, 3. Auf.l 1998, S. 26 .f
肖泽晟:“社会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分野———对我国‘自然资源国有’的一种解释”,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6期,第32页以下。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S. 773.
同注5引文,第143页。
同注7引文,第28页。
同注1引书。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Rn. 191.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Rn. 202.
RandalDavid Orton, Inventing the PublicTrustDoctrine, CaliforniaWaterLaw and theMonoLakeCintroversy, 1992, p. 25-26.转引自同注13引文,第33页以下。
同注5引文,第146页。
同注5引文,第146页。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S. 773 f.f
不同观点认为,物权的特征是其归属之功能(Zuordnungsfunktion),主观权利将权利客体分配给权利主体。 Staudinger/SeilerEin.l Sachenrecht, Rn. 18 f.f
参见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参见金可可:“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22页。
同注1引书。
Canaris, Die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Rechte, in FS Flume I, S. 371, 373 .f
同注1引书,第173页。
李国光主编:《新
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240页以下。
魏衍亮、周艳霞:“美国水权理论基础、制度安排对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第47页。
汪恕诚的观点,引自同注31引文,第48页。
同注31引文,第45页以下。
同注1引书。
持相同意见者,参见同注31引文,第47页以下。
参见同注1引书,第173页以下。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S. 146 .f
Peine, Privatrechtsgestaltung durchAnlagengenehmigung, NJW 1990, S. 2442.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载《中国水利》2006年第7期,第20页。
张光宏:“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载《行政法研究》2007年第8期,第78页。
F. Baur, Die Privatrechtlichen Auswirkungen des 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es, in F, Baur, Beitrage zum materi-ellen Rechtund Verfahrenrecht, 1986, S. 65.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
Breuer, ffentliches und privatesWasserrecht, 3. Auf.l 2004, S. 145.
参见同注2引文,第83页。
参见同注2引文,第80页。
同注31引文,第49页。
同注39引文,第20页。
同注1引书,第334页以下。
何海波:“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第96页。
同注49引文,第109页。
MünchKomm /Medicus,§1004, Rn. 99.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ivilprozessrecht, 2004, S. 83 f.f
同注42引书,第571页。
Baur, NeueVerbindungslinien zwischen Privatrechtund ffenlichem Recht, S. 14.
同注42引书,第27节。
Baur, NeueVerbindungslinien zwischen Privatrechtund ffenlichem Recht, S. 17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