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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四、对违反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责任
  
  在农村存在的宅基违法占用、少批多占、一户多宅等问题,一方面是没有明确集体对违法占用宅基地的收回权,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责任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笔者在调研中集体组织的干部反映个别人给换了新宅基地,拒不腾退旧宅基地,因为都是熟人,集体也没有办法收回,希望由县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清退运动,每年或者一到两年就进行一次统一执法,在统一的清退工作中,多占宅基地者就不得不交回宅基地;如果政府不管,依靠集体是收不回来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部则反映,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离开了公安机关的配合往往难以执法,不能有效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因此,严格宅基地的管理,就要规定宅基地使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严格的执法机制。否则即使规定了集体的收回权也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尚未建成房屋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自行拆除在建房屋和设施,并处以罚款;如果拒不停工和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强制拆除。发现违法占地建住宅时,已经建成房屋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具备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办宅基地申请批准手续,并处以其建筑物造价50%的罚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条件的,责令其退还宅基地,地上建筑物交由集体组织公开处置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申请条件的成员,并对行为人处以建筑物造价30%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退还集体土地,并对其处以建筑物造价50%的返款。
  
  (二)拒不交回集体宅基地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的,在集体依法行使收回权时,据不交回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集体交回宅基地,逾期不交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收回宅基地,并处以罚款。
  
  (三)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宅基地的,应当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各处以转让金额一倍的罚款;转让人有居住条件的,由集体收回宅基地。


【作者简介】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38.
申建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性思考〔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贾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357 -360.
孟勒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墓地交易之辫 .法学评论,20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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