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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二)宅基地能否有偿取得
  
  宅基地的取得应当是无偿取得,因为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经国家批准后由集体分配给农民的,是由集体提供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居者有其屋的集体福利。集体成员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成员,从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目的的实现。集体没有理由在集体所有权的目的利益以外向自己的成员收取使用费或者使用权的对价。集体成员经过依法批准享有对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平等地享有的普遍权利,不是个别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因而,宅基地无偿使用是公平的。这是集体土地的集体公有制性质的体现。但是近年来关于宅基地有偿取得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农村已经存在宅基地分配不均、批少多占等问题,无偿取得宅基地,既无法满足农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也影响了集体组织的收益。宅基地应当有偿使用。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完全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多数农民难以承受,建议对保障基本居住的宅基地部分,继续采用无偿取得制度,而对超标多占的宅基地,可以采取累进制计算使用费。”[1]这两种意见虽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根本上讲,是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相违背的。如果集体成员必须从集体购买宅基地或者租赁宅基地,那么他们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就失去了意义。集体土地所有权就异化为脱离集体成员的私有权。坚持宅基地的福利分配的无偿性与宅基地的公平分配是一致的。宅基地的分配标准是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对同一时期申请取得宅基地的集体成员是一样的,不允许以支付对价多占宅基地。严格的标准化分配宅基地就可以避免少批多占。少批多占本身就是违法的,是与保护耕地和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相违背的。对于少批多占应当通过行政手段予以纠正,不得通过收取对价让其合法化,更不得以此为由实行宅基地的有偿取得,因为无论是全部实行有偿取得或者对超标部分实行有偿取得,都可能形成一种交易,多交钱多占地。这样不仅不可以解决少批多占的问题,而且还会助涨少批多占,甚至多批多占。因此,应当坚持宅基地经国家批准在本集体内部无偿分配。
  
  (三)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通过房屋继承或者买受取得
  
  农民的房屋是农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应当允许所有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在所有人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集体在其所有的土地上为本集体成员经国家批准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其基本的居住需要。因此,集体成员为了满足其居住需要购买本集体成员的房屋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从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就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就应当允许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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