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缓和关系的路径
转型阶段,制度始终演绎着着生存空间扩大和缩小的矛盾逻辑。一方面,民众自我意识强化,矛盾自我消化能力增强,作用的空间不断缩小。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复杂化,更新化,新问题的涌现膨胀了法的生存范围。我们看到,在整个调控机制中,作用有限的法律仅仅是和习惯,道德,宗教,非正式制度等规范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反映经济基础的价值范畴,那么,决定了社会矛盾的全面解决有赖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合力。
其一,逐步推进不同层面的民主化进程。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力低下,落后体制机制影响的社会民主力量弱小,法制运行各环节的民主性参与薄弱,透明性缺乏,特权思想,不公正因素的存在。由此,为每一个个体创造性的发挥提供自由,民主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政治条件必不可少。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推进,在经济上宜做好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权利,改善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环境,警惕短期内国家保证性住房困境,一线市场资本外流导致危机转化二三线城市引发新的危机和社会心理失衡。社会改革上拓宽覆盖面,挖掘改革深度,着力解决好城市化关键--农民问题,为城市文明社会的构建进而摆脱传统小农意识的弊病搭建稳定平台。政治改革方面提升透明性,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层逐步扩大社会精英的吸纳。
其二,制度改革以秩序维系为先导,公平效率平衡为原则,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法治社会,一旦社会问题尖锐化,普遍化,主体自身难以协商,其它社会规范价值短期内难以跟进,人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法律。事实上,法律好比临床医学,发病的原因永远不可能给你用手术刀切除。由此决定了制度的实效与民众的预期往往存在距离。在笔者看来,约束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立法设计需要在效率和安全之间求得平衡,秩序是两者之间求得平衡的先导,因为没有良好的秩序,交通安全便无从谈起。秩序和守法意识相互促进,秩序的维系一方面促使守法意识的形成,同时一个社会若想得以维系其秩序,还离不开人们基本的守法意识。[8]制度设计宜理性,避免两个极端,最大化效率和过分强调忽视行人义务责任原则,而仅仅设定机动车的注意义务。有序的交通秩序是建立在各方主体守法的基础上,秩序市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重点设定法定情形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和责任类型,明确并辅之以法制运行各环节的违法监督机制,行人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条件。不能因为执法守法和法制监督的现实困难忽视立法的作用。此外,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的行为,提高公务开车,用车的违法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纳入社会监督,社会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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