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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语境下汽车和行人紧张关系考辨

  
  荀况曾说:“人生而有欲,遇而不得,则不能不求,球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乱。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2],荀子认为冲突的根源在于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有限性的矛盾。现代生物学认为,现代人的本性是从旧石器时代直接继承下来的。就人类演化的目前阶段而言,其DNA的突变及得到环境选择的时间还太短,使得那些具有长远目标及无私奉献的可贵品质还无法在种群水平上集中地形成。因此,现代人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秉承之人祖先的本性,还是一个尚未完善的相对不变的物种。[3]按此论据,谦让意味着作出了妥协,让步,意味着奉献自我利益,那么通行的短期行为倾向明显是由生物本能决定的。似乎,一跨出国门,说服力就有了欠缺。据调查,美国,欧洲大部分国家,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是车让行人的。难道是他们的人群发育更完善,人口素质更高,这笔者看来,也是误区,需要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结合他们的社会发展背景研究。
  
  我们不得不惭愧的,当前发达国家的行人比我们要守法。不仅车让行人,而是大家都守秩序下的互谅互让。为什么同样的法律在西方很好的贯彻,需要考察守法国家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合法权威的信仰的原因。[4]笔者以为,一,基督教的影响,平等礼让意识深入人心。二,民主理念通过宪政实践深入人心,发达的生产力决定了民众自组织能力成熟,权力制约机制强大,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各个环节社会民主认同性高。三,违法成本高,执法法制监督落到实效,法制运行获得了民众的普遍支持。四,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教育,情商教育自幼重视。每一个社会主体的生命价值,平等人格现实得得到尊重。五,城市化的程度决定了约束公共秩序的法律建立在非小团体规则,非熟人利益纽带之上。上述五个维度最终形成组织社会学所谓的社会角色期待,纸上的法律化为的法律行中,每一个角色主体的自觉行动都是建立在认为社会所要求自己应该实施这样的角色行动上。通俗讲,社会角色期待认为,在发达国家人民看来,违法是不好意思的。那么为什么我们的近邻韩国和日本社会中车也让行人,大家也都守法呢?这和他们的谦让礼教,家教以及从中国移植的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关系密切。
  
  三、我国法制运行的文化心理障碍
  
  回到我们自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人之本性仗强凌弱,当你的外部环境使你强大,而能给你带来好处时,(比如畅通无阻的交通,不用踩油门,免去争抢的计较,争取了时间等等)一旦没有了竞争方的有力抗衡和强大的外部制约,会自然而然得放任这种力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力量,权威的实现,至少不能有损权威的英明。行为的内在依据是生物特性支配下的内心认同和行为惯性。在中国,车不让行人没有罚责,也不会引起执法检查监督行为,而且长期以来人们都不谦让,况且执法的力度难度也大。唯一的约束来自率,对生命价值的认知以及行驶过程中血肉之躯的阻隔。通过法律的力量阻止这种行为,面临诸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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