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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确立的法理透视

人格物确立的法理透视


冷传莉


【摘要】人格物概念是司法需求催生的产物,用以概括诸如结婚戒指、祖传物品、家宅、基因等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特定物,人格物本质上是人格与财产高度契合的结果,并成为架通人格与财产的重要桥梁。
【关键词】人格物;人格利益;财产利益
【全文】
  

  “人格物”这类特殊形态的物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视线,彰显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在特定财产载体上的有机结合,系人之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在某种特定物之上的契合,使人的精神维度得到充分的关注与尊重。人格物的概念其实并非一个创造,国内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都表明它早已存在,只不过有待于我们将其从现有的法律概念体系和理论中凸显出来。这个概念比较好地体现了这类物上财产权与人格权或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联系和统一,它有机组合了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两个因素,能较好地统摄有形财产权与诸如人格利益、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的关系{1}(P.80)。在法理上深入探究人格物存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成为人格物制度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人格物确立的现实基础:人格物司法需求与立法规制缺位的困境
  
  (一)司法需求促使人格物概念的确立
  
  民法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人,一个为物,人与物的区分是近代民法得以确立的基本要素{2}(P.34),围绕这两个概念的核心都是权利。物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不断地演进。一直以来,民法理论上对于物的描述总显得不那么丰富,对于一些物的特殊性的探究也总是不够彻底,而在人与物之间的联系上也只是看到而已,并未有深究其关联的研究。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对物的定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面对器官被无害地分离、移植,而且从技术上说,人本身都可能被克隆,这都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或反思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民法中的人是抽象化了的人,具体的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只有在人格和身份领域才会显现,因此对人格和身体的伤害可以引发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物的损害仅是以冷冷的货币赔偿或补偿来加以描述,这种断然隔断了人与物之间某种联系的做法,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发生以及由此展现的物与人的情感之间的密切无间的情感联系而不断遭遇质问,并产生了无论怎样诠释传统民法理论也难以解脱的困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历史的演进,人与物之间的民法关系开始悄悄地、微妙地发生变化,在一定的条件下模糊了人与物二元化绝对模式,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或商品化,使得在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之间建立某种合理的联系成为可能。在人格权与财产权尚且严格分离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从经验的视角,我们无法像传统民法理论那样对人格与财产、人格权与财产权进行简单、非此即彼的界分。因为,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快速进步的社会里,人格权与财产权在某些方面已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融局面,最为典型的就是人格权的财产化和财产权的人格化,或者简洁地说就是人格财产化与财产人格化问题。前者如影视明星运用形象、声音、姓名等代言广告或者产品宣传,进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如结婚戒指、祖传物品、家宅等已不纯粹属于财产,其在具有财产属性的同时也融入了更多的人格属性。例如,人长期使用某物直至对其形成浓厚的感情,则该物已不仅仅是物,其实已成为权利主体某种人格权利的载体,逐渐地人格化;而人则因为生老病死等原因,形成了一个由物(基因)到人再到物(尸体、遗骨、骨灰)的过程,正所谓“人生于泥土,终将归于泥土”。有鉴于此,尽管在未有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做出明文规定前,司法界已逐步对侵害那些带有人格属性的特定物予以公正合理地救济的众多案例。而且可以预见,随着现代文明程度的不断推进,人格与财产经历分立到融合情形会更多、更为典型,“人格物”制度的研究就是顺应这种需求和趋势而进行的。于是,“人格物”概念的随之而呈现,由此悄然地架起了一道沟通人与物、人格与财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桥梁,不断增加的人格物司法需求催生了人格物概念的形成和人格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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