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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当是“国家”的“敌人”?

  
  因此,可以恰当地说,美国在这个意义上发展了当代国际法的实践:美国可以直接把其他国家的公民、无国籍人,甚至社会组织,定义为美国的敌人;只要美国认为其危害了美国的生存,并对美国发动了战争行为(在反恐战争中即是恐怖袭击,有时,甚至只是有恐怖袭击的意图并计划施行就够了),美国就可对其宣战或者与之处于事实上的“交战状态”。于是,接下来的结果就是可以按照战争的逻辑,对其使用军事力量,毁灭其肉体、取消其生存。那一刻,个人也就完全地、赤裸地暴露在了国家的强力面前。不要程序,也不要正义,任何规范都无法处理国家自然的政治存在问题,因为在这个领域只有生存是唯一的法则;危害这一生存的就是天生的敌人,不论他是一个人,一个组织,还是一个国家。


  

  这就是战争之逻辑扩展下去的当然后果。
  
  然而现代文明的标准是否能接受这样的敌友分类,是否能接受这样的敌人概念呢?个人能否真的成为那种类似于国家那样的可以威胁另一国家自身生存的存在,以致于国家必须遇之如敌人?不能排除个人,或者个人组织会有威胁他国根本存在之意图。正是因为个人可能存在这样的意图,国家之间那种你死我活的生存斗争才能在以个人为基础的民族之间的敌意之下产生。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敌意不能跨越到国家层面的意图时,这种敌对意图本身所蕴含危害的潜在可能性也就并不那么强烈了。即使当这些个人组织化为更强的力量时,或许可以想象他们会以毁灭国家的意图发动攻击。因而在国家生存的意义上,问题可能恰恰先是个人选择了国家作为其“敌人”,对国家宣战,然后才有国家对等的敌意并使用武力。然而其实际危害,是无法与国家的武装冲突相比的;在国内法的意义上其更接近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因而,以战争权对抗之,似乎反应过激且不符合对等原则。
  
  实际上,拉登也并没有颠覆美国政府、使美国伊斯兰化,侵夺其土地人口、或者控制之,以取消美国独立的生存之意图。即使拉登确实对美国怀有敌意,那也不是生存意义上的“敌意”。被缴获的拉登日记说明了拉登真正考虑的问题是:“要流多少血才能把美国赶出中东”。他所想的,是通过其恐怖袭击,迫使美国政府改变其国家战略与外交政策。不论美国是否确为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生来就要统治世界的民族”,她的确是当今世界唯一一个可以自称有着全球利益的国家。她早已自认为其利益经超越了国界,因而法律上的边疆远没有其政治意义上的利益边疆重要。这种利益边疆无疑会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边疆或者其他文明的文化边疆发生重叠以至冲突,因为她不得不在他国的“疆界”之内保护、维持、并扩展自己的利益;而在他国境内树起并维护自己“界碑”的行为,也就不能不让那些国家的某些人产生“敌意”。因而,反恐战争,如果真的可以被称为一场战争的话,它的确是两股势力为确定各自所主张的国际空间秩序而发生的“边疆冲突”。一方为了对抗其边界渗透而无所不用其极,甚至直接渗透到对方边界以内发动无限制性的打击,一方则认为这种渗透打击不同于以往使馆爆炸案之类的域外攻击,而是真正威胁美国生存的“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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