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敌人,以从肉体上消灭敌人为核心特征的战争法权是敌我之间唯一的对话方式;而区分敌友,恰恰是卡尔?施密特对政治的概念之内涵的主要规定。不论是对城邦内的人民公敌,还是城邦之外的外敌,人民除了与之战斗,决无共同之处。因为敌人,是与统一的政治体之生存完全对立性的存在;这两者在生存意义上的交流,除了战争,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形式。施密特说,正是因为把握了政治的概念,区分了“敌友”,政治的统一体才得以为自身的存在感找到寄托和归宿;如果没有敌友之分,也就不再有政治可言。因而,在区分敌友的意义上,政治统一体在生存斗争中找到了自己统一性之所寄;通过寻找敌人,政治体在生存的意义上才找到了自我整合为一的统一性之根源。通过对阶级敌人的阶级斗争,联合的革命阶级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形式找到了整合为“人民”这一政治统一体的可靠路径,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于阶级敌人或曰“人民公敌”的专政,也即“主权专政”,实际上就是对他们发动的一场国内的“阶级战争”。正是“敌人”的概念,对于一个民族的政治性的存在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施密特所揭示的这一逻辑,看来不仅对于像朝鲜这样的极权国家适用,对于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也不能不适用。这恰如他自己所说:“国家的概念是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的”。这是国家不能摆脱的宿命。作为一个国家,它就不能没有其敌人,并以战争法权作为与其交往的唯一方式。
但是,施密特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敌人的选择是适当的吗?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在反驳格劳秀斯“征服者享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之论断时(格劳秀斯试图以这种权利的存在来论证被征服者将个人自由交给征服者以换取生命权从而形成君主政体的正当性),就说过战争绝对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一个国家只能以别的国家作为敌人,而不能以人为敌。我们可以推而广之,也不能与某种个人组织为敌,即使他们是犯罪组织。后来的国际法在此问题上有所拓宽,尚未成为国家的殖民地进行民族自决和解放的行为也适用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因而可被视为战争行为。但是,美国在对其击毙拉登行为的论说中,却引入了这样的“国家敌人”之概念:只要国家认定某些个人,或者组织危害国家的生存,那么他们就可以被国家恰当地界定为真正的敌人。所以,美国可以对恐怖主义宣战,与基地组织和本?拉登处于“交战状态”,只以战争法权对话。正像柏拉图认为的,希腊人之间的战争并非真正的战争,只是“分歧”;真正的战争只存在于希腊人与野蛮人之间。美国似乎也是这么看得。虽然危害国家生存的个人或者组织从来不可能只限于恐怖主义组织。在历史上,美国共产党曾被当作苏联在美直接存在的政策工具,一直执行着共产国际策动世界革命的邪恶计划,企图颠覆美国的自由民主政体,危害美国之生存。以至于美国在与苏联建交的条件中明且规定要求苏联停止其在美任何试图颠覆美国任何政府的计划。但即使如此,美国政府似乎没有对美国共产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宣战”或者“专政”。即使根本不能排除其强烈敌意,但是在政府的行为层面上,也从来没有使美共处于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之外,直接对其行使或许可以恰当地称为国内意义上的“战争法权”--“主权专政”。虽然它的许多措施是严厉的甚至是违宪的,但没有公开地允许直接从肉体上消灭此类“人民公敌”。看来美国人内部也不能存在“战争”,真正的战争只能存在自视为现代文明代表的美国人与野蛮人之间了。“城邦之外无政治”,城邦之外只有赤裸裸的暴力。所以,同样是危害一国的生存,一个就可以免于直接暴露在国家的战争法权之下,根据国家安全的行政刑事措施受到管制并在违法时接受公正的审判,而另一个却可以被授权直接击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