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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当是“国家”的“敌人”?

  
  实际上,在对直接击毙本?拉登行为的质疑中,除了美国未通知并取得巴基斯坦许可而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受到了外界质疑之外,一些核心的关注似乎是如果按照打击国际犯罪的模式来理解美国的反恐“战争”,在本?拉登并未“暴力抗法”、拒捕的情况下,美国应该活捉拉登并令其接受司法审判。美国政府事后也承认了拉登当时并没有携带武器,并有消息指美国海豹突击队收到的指令也并非抓捕而是直接击毙本?拉登。目前,除了俄罗斯外长明确表示俄国赞同美国的击毙行为,认为其符合国际法之外,更多的是来自国际社会的质疑之声。然而,站在美国的立场来看,这些质疑在他们看来或许真的会有些莫名其妙、甚至不可理喻:美国完全不认为这样做有什么问题。美国政府表示,这是根据国家的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美国与基地组织处于“交战状态”,而且拉登曾经多次表示正在策划对美国的恐怖袭击。甚至不少中国的旁观者也对美国的立场报以同情和理解的态度。在笔者看来,这一切恰好说明了,在经历了十年之久的反恐战争后,世人是该到了重新反思并清楚地认识美国反恐战争性质的时候了。虽然在这种似乎从天而降的突然的清醒之后,可能随之而来的是一种令世人难以言喻的“恐惧”。
  
  从美国国内法的角度分析,需要首先明确的是,美国的反恐战争是依据美国宪法中总统作为武装部队司令的军事权力做出的行为,还是依据国会的刑事立法做出的打击犯罪的执法行为?就在911事件发生一周之后,美国国会就通过了《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案,授权总统“针对其认定计划、授权、从事或者帮助恐怖袭击的国家、组织或个人使用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武力”。对于他国使用武力,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理解为是美国对于其他主权国家违反美国刑事立法的犯罪行为之追诉,同条之中的对“个人使用武力”似乎也应该做类似的否定性理解。实际上,美国中央情报局长帕内塔表示“总统的授权是击毙拉登。很明显,根据交战规则,如果他当时真的张开双手投降,不表现出任何威胁,那么突击队员会活捉他。不过,突击队员完全有权击毙他”。这显然是基于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对美国行为的论证。所以,击毙本?拉登不言而喻是根据美国总统的宪法军事权力,针对交战对方行使的战争法权;而在白宫发言人的解释中,则把这一行为的根据建立在《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国家自卫权之上。
  
  所以,按照美国的逻辑,本?拉登不是因为拒捕、暴力抗法而被执法人员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被击毙了、或被“就地正法”了;而是在合众国与基地组织的交战中阵亡了。所以自然的是,根本不存在一些国际舆论所指责的“法外杀戮”问题。因为,对国家自卫权所指向的一国之“敌人”,是不存在什么法律好讲的。除非被俘虏,享受国际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外,在交战状态中,国家有权在不给予事先通知敌方的情况下杀死敌方的战斗人员。战争法权最本质的、也最令人现代文明胆战心惊的特征在美国的法理逻辑中毫无保留、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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