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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当是“国家”的“敌人”?

谁当是“国家”的“敌人”?



——对击毙本•拉登的法理分析

步超


【关键词】国家;敌人
【全文】
  

  2011年5月2日,当美国海豹突击队击毙本?拉登的消息传来,仿如一个晴天霹雳,使笔者才突然意识到,美国大规模的全球反恐战争已进入到第十个年头了。似乎2011年的911事件之后,在见惯了美国十年来在全球各地各种各样备受争议甚至遭到谴责的反恐行动之后,我们最初对于反恐战争的关注热情也早已慢慢冷却了下来。对于美国的行动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毕竟,在反恐战争进行的十年间,美国先后发动了对两个主权国家的战争,并且至今保持着在上述国家的军事占领或者军事存在;而且“酷刑门”、“虐囚门”、“黑狱门”等等丑闻的频出也使得一般大众对于美国的反恐行动,似乎也由开始时的震惊、质疑到如今的麻木与默许了。对我们而言,反恐战争似乎已经是当今国际政治的一种常态:我们虽然知道它何时开始,但我们看不到它何时,并会以怎么样的方式来结束。所以,击毙本?拉登,在给我们出乎意料的震惊之余,也被我们不自觉地看作理所当然。在一场反对恐怖主义的战争中,击毙恐怖主义组织的头目又会有什么问题呢。
  
  的确,早在2001年911事件当晚,美国总统布什的白宫讲话中,就表示“美国要赢得对恐怖主义的战争”。9月12日,布什更明确表示,“911袭击”不仅是恐怖行为,而且是对美国的战争行为(Act of War)。作为电视机前收看国际新闻的一般大众,对于这种表述所传达的意蕴,我想很难有比较准确的理解。的确,反恐战争的“战争”二字似乎看来更主要是一种在比喻意义上的使用,无非是表达了美国政府对于911恐怖袭击的强烈情绪反应,并传达了美国彻底肃清恐怖主义的决心,暗示了其执行政策的力度。因为在对当代国际法的通常理解中,战争一般只能是国家之间发生的行为,交战的双方是明确的,交战意图是清楚的;而且伴随着成规模的、交战双方有组织武装力量的持续冲突;并且最终它一般也会以签署和平条约的形式结束。此外,《联合国宪章》实际上明确取消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一直拥有的战争法权(jus belli),这曾是国家主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明确禁止在国际关系中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了国家只能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框架下使用武力;但作为一种例外,符合特定条件的国家自卫权也是主权国家合法使用武力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以“战争”修饰的反恐行动,看上去似乎只是一种政治修辞,在最本质的层面无非也只是传达了美国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使用其军事力量的含义。毕竟,在打击高度武装化的国际毒品犯罪组织时,国家间的合作并使用其军事力量的打击行动也并不显得有何反常,这只是为了制止强力的犯罪活动而采取的程度相应的执法措施而已。于是乎,美国的反恐战争,似乎可以从法理质疑的地方,仅仅是其以反恐为名对其他所谓“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这些行动的合法性曾引起了不少法学研究者的讨论兴趣。但是对于基地组织及其成员采取的武力行动,似乎以主权国家间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组织的模式来认识(比如巴基斯坦与美国的反恐合作),应是没有什么合法性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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