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中的政府职责
——以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为重点
吕思;潘佳;商鹏博
【摘要】在我国环保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各级政府所强调的背景下,作为参与机制的主导力量的政府一方,责任的空缺,职责履行机制的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由此,以前端信息发布为重点来探讨政府职责的履行和完善具有很强的实效性与现实意义。这不仅牵涉政府职能转变,还与人权保障,政府管理理念有关。本文从环境法律关系视角政府地位决定因素入手,相继分析了环境法律关系视角政府地位决定因素,政府职责缺位的表现和原因。最后重点讨论政府制度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及制度内容和问责体系。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政府职责;信息发布;问责制度
【全文】
公众参与是当前我国民主建设的热门话题。公众参与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公众在参与的全部过程中需要政府凸显自身的职责。宪法强调政府的职责并不是主张政府依赖,而是为了更好地让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突出政府责任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管理成本的提高,但是缺能够降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总成本。政府的职责的到位也是抑制权力滥用的要求,政府的职责界定明细,权力也就相对缩小了,或者说给其权力设定了界限,完善政府职责也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一、环境法律关系视角政府主导地位决定因素
一般的认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指,政府和各个利益群体在参加到环境保护活动中以期达到环境效益的社会机制,着眼于通过公众参与程序与途径的构建,使公众权益能在环保过程中得到保障,并影响环境决策,执行与监管。
笔者拟从主体,内容,客体的环境法律关系视角综合把握政府主导地位的决定因素。
首先,主体构成角度上,环保公众参与机制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参与的相对主体)一方;二是公众(参与的绝对主体)一方。我们的目的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渠道是为如何处理好两方关系服务的。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有赖于政府的职责体系的推动与保障,而政府的各项职责和功能的发挥也依赖与公众和政府的互动等参与活动。公众可能因为不满政府而给予社会逆向作用,最终影响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的实效。环境问题的解决,往往各方面的成本都是高昂的。单单靠公众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公众分散不集中,市民化,知识水平参差不齐的特性决定了公众的地位需要政府来引导,需要政府职责的完全。
其次,内容角度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信息公开,环境立法、司法参与制度以及环境参与的问责制度。[1]环境信息的公开,政府是当然的公开主体;而公众参与立法,行政参与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和让权;司法参与和问责就需要相关的救济以及切实的问责制度。该机制的内容包括政府的服务职责机制以及民众的积极参与机制两个方面。公众参与环保的重大事件还是环保重大规划等公共事务政府都是最终方向的引路人和决策者。“无论公众参与的地位如何重要,相对于政府作为公共物品供给者的决定性地位来讲,它在政府与公众合作治理的模式下,仍然居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2]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客观上依托于政府职责的完善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