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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及相关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及相关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罗国强


【摘要】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导致了相关纠纷和案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使得积极的管辖冲突目前难以避免。一般管辖原则中可以适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纠纷的包括属物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推定管辖,其中协议管辖原则和属物管辖原则因为离岸金融交易的虚拟性和国际性而受到较大影响,需要做出一定调整。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作法是加强国际协调,出台国际条约,在国际层面上统一管辖依据、确立非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原则;而在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适当地允许平行诉讼,并先在国内层面上确立非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原则;禁诉令的作法应当为各国所摒弃。
【关键词】离岸金融;交易;管辖权
【全文】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一般是指经营非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金融交易的平台。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则少不了相关金融法制的发展与完善。[1]这其中,对于因离岸金融交易纠纷而引发的案件的管辖及其相关规则,是颇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在我国当事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涉足离岸金融业务的情况下,[2]有关的纠纷必然出现,而研究通过何种途径确定有关案件的管辖,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


  

  离岸金融市场脱胎于传统金融市场,它们在本质上都不过是实现资本流动的工具;但相比于传统金融交易,离岸金融交易具有更为显著的特殊性。


  

  (一)国际性


  

  离岸金融交易具有真正的、彻底的国际性,这一因素乃是离岸金融的本质特性。传统金融市场是国内因素处于压倒优势地位的市场,涉外金融市场不过是国内金融市场的某种程度上的、不导致质变的、自然的对外延伸。而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国际因素总是占据最主要的地位。


  

  首先,交易的主体大都是非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比如,美联储在设立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时规定:金融机构加入IBF后,应在美国境内吸收非居民美元或外币存款,与非居民进行交易。这就充分说明,IBF实质上是专为进行非居民间金融交易而人为创设的市场。再如,新加坡纳敏离岸金融市场1992年共吸收198家亚洲货币单位(即离岸金融机构),其中仅有10家左右为本地银行,其余的均为外资金融机构。[3]


  

  其次,离岸金融交易一般以非市场所在国的货币计量。比如,欧洲货币市场大多以美元作为交易货币。这就使得其所使用的货币客观上游离于货币发行国本国的金融体系之外,离岸金融交易不直接影响货币发行国的金融秩序和货币政策;即便在少数以本国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离岸金融市场上,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也被人为地与本国金融体系隔开。比如美联储规定,存放在IBF帐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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