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此多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去质疑和否定今天取得的成就。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法治国家的建立同样如此。依法治国应当是一个渐近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连续性发展与阶段性发展统一的过程。不同的发展阶段,依法治国的任务与表现并不相同。在依法治国的初期,工作的重心在于建立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在这一阶段,法治状态往往表现为一种不完善甚至混乱的特点。而今天我们所处的就是这样一个阶段:法律体系虽然建立但是并不完善;法治实践虽然展开,但公权力仍然未能得以有效控制;法治理念虽然确立,但人治思想仍然较为严重;社会生活虽主要由法律所规范,但是各种潜规则依然盛行。所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法治国家建设初期的必然现象,这种状况需要在法治建设的后续阶段逐渐解决。
当建立基本的法律体系这一工作完成之后,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也即结束,转而进入中级阶段。在新的阶段,依法治国的重心相应发生转移,从实现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变,从有法可以向有完善的“良法”可依转变。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中级阶段,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则应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
在完善法律体系方面,就行政法部门而言,首先应当尽快填补基本法律的空白,如确立各行政部门职权职责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
行政强制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法》,规范行政执行行为的《行政执行法》等等,做到完全的有法可依。其次,应当彻底修改不完善的既有行政法律,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当前公众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及国家赔偿制度的意见比较突出,这些法律的彻底修订应当尽快提上日程。再次,应当开展一场“依法治法”的运动,解决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清理各类法规规章,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行政法律体系,从而做到有“良法”可依。最后,限缩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提高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位阶,将这些事项交由法律予以规范,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中级阶段,除了一方面需要对已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之外,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实施与遵守。法制建设固然重要,但其并非最终目标,法治国家的建立才是我们的追求。法律体系的建立只是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了基本条件,对这些法律的严格遵守与执行才是法治的核心。行政法作为控制行政权力、服务公民的法律规范,在当前看来遵守与执行的形势并不乐观,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害私人权利的情况仍较为普遍,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并未有效发挥出来,而行政权法律限制的乏力以及伴随而来的官僚主义,导致其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难以令人满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依法治国的中级阶段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