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法视角对法律体系形成与完善的思考
王学辉
【关键词】行政法视角;法律体系
【全文】
现代国家既是民主国家也是法治国家,一国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就是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经过三十余年的立法努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就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而言,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开始,调整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及《公务员法》等法律相继颁布,与此同时,规范具体行政领域法律的立法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而在未能及时出台法律予以规范的领域,行政法规也在做着必要的补充,如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再加上数量庞大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到今天,行政法所调整的各个领域都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完成既定任务的角度来说,可以宣布整个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行政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这一法律体系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缺陷,距离完善仍然有不小的差距。首先,基本法律并不完备。当前行政法基本法律还有欠缺,一些重要的规范整个行政领域的基本行政法律如《行政组织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行政执行法》等法律仍没有制定颁布,导致行政活动在这些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与制度约束。其次,现行法律规范不完善。就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而言,其内容规定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如法律中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乃至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都已无法满足公众日益高涨的权利需求,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第三,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冲突。多级法律法规体系、多头立法模式导致上下级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冲突与矛盾,下级法律规范常常突破上级法律规范限定的范围,超越立法权限,使得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受到影响;第四,某些重要领域的行政法规范位阶较低。如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制定权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手中,而某些征收私人财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规范也是由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这对于保障私人权利极为不利,也违反《立法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