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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应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

  

  最后看检察院统一受理申诉案件的好处。在我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宪法法院这样的特殊法院,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为我国有现成的用来监督普通法院的特殊司法机关,这就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宪法所规定的专司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发动法律监督权来对法院实施监督,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案件,至少有这样几个好处:其一,减轻法院受理申诉案件的负担。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重复申诉、反复再审乃至缠诉不止的现象比比皆是,法院相当一部分精力都要放在应对申诉案件上。这就使得法院不能将主要的精力集中在处理正常的诉讼案件上。由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后,就可以将这些数量庞大的当事人引向检察院,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法院处理申诉案件的负担,而且对检察院来说,也丰富了可监督案件的案源,由此也强化了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其二,有助于对申诉的当事人做服判息诉的工作。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有一部分确有道理,应当通过再审改判;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其申诉的理由和根据并不充分,法院的生效裁判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对于后面这一部分案件,由检察院出面做服判息诉的工作,其效果较佳。因为检察院也是专业性的司法机关,与申诉案件并无厉害瓜葛,比较客观、中立和公正。因此,检察院所做的说理活动,比较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与此同时,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也获得了强化。其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或再审申请权。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确有理由,检察院会毫无顾虑地向法院提出抗诉,而且,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而不会遭到法院的驳回。不仅如此,在再审程序被启动后,检察院还继续参加再审程序的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这样也有利于法院对再审案件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判。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仅可以获得有力的程序保障,而且还可以得到有效的实体保护,从而使当事人得到全面的司法救济。


  

  终上所述,我认为,要走出我国目前所陷入的再审泥潭,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维护检察院的监督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应当结束目前所实行的三元化再审程序启动格局,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权能,强化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的职能,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检察院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法院提出,从而构建出再审程序启动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的惟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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