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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心目中应有八盏灯

  

  第四盏灯,人民之灯:人民既是司法的原始出发点,也是司法的最终归属处,离开“人民”二字,司法将不成其为司法。因此,司法官的心目中应当始终点燃人民之灯,将人民的利益洞烛无遗。点燃了人民之灯,才能使诉讼由民作主,才能够在裁判或监督时为民着想,也才能在最终的裁判或监督结果中体现出人民性。其实,人民和司法官的关系,就像鱼儿和水的关系,人民是水,司法官是鱼,水养育了鱼,鱼儿离不开水。


  

  第五盏灯,国情之灯:司法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我们要尊重司法的共性,同时也要体现出司法的个性。我国的司法是在我国司法土壤上的司法,我国的司法土壤为我国的司法提供了背景和平台,也提供了司法的生命之源。这种司法的国情特性不仅表现在实体法的运用中,也体现在程序法的贯彻之中。在国情之灯的照耀下,司法官们要寻求和迈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之路。


  

  第六盏灯,现实之灯:司法要有理想,但理想之根在现实之中。正是在无数个现实主义的司法中,构筑成了司法理想的参天大树。司法的过程是艰苦探索的过程,司法的理想答案存在于披荆斩棘后攀援而至的最高峰。浅尝辄止的司法一定是流于表象的司法,唯有在现实之灯的朗照下,才能深挖纠纷的成因,才能洞悉纠纷的真相,也才能捕捉到适合于本案的法之所在。


  

  第七盏灯,公正之灯: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匮乏了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望实现。公正是司法的源头,正是从公正中,形成了清澈的司法之流。不难想见,如果没有公正作保障,司法就会迷失方向,同时也找不到正确的出口。公正也是一种力量,只有公正的司法官才有浑厚的司法底蕴,也才能描绘出各种璀璨的司法图景。当事人在诉讼的全过程,深切地体会到了公正,并且在司法文书中阅读出了公正的含义,那么,他们就会服判息诉;否则他们就会到处上访信访,致使纠纷愈演愈烈,很难平息。公正也是司法官在人们心田里播下的种子,公正的司法官通过一个又一个个案的公正的化解,编织出了社会的公正之网。毕竟,社会的公正最终来源于司法的公正。


  

  第八盏灯,效率之灯: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离不开效率,低效率所输送的司法产品,就像过期的食品一样,纵然勉强可吃,也欠缺了应有的养分;如果过期超过一定限度,则所谓食品就变成了垃圾。目前司法低效率所遭遇的负面评价,一点也不弱于司法不公正所面对的批评。司法低效率使得当事人,包括社会民众,失去了对纠纷解决的起码兴趣和耐性,于是他们转向他处,寻求司法以外的救济,同时也使大量正欲登司法之门的人们,望讼而却步。这无异于司法自卸其职,也是慢性的自我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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