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心目中应有八盏灯
汤维建
【关键词】司法官;八盏灯
【全文】
对于司法官,无论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抑或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官,我们经常听到诸多眩目的赞美之语。我们说司法官是法的化身,司法官是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者,司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实现者和护送者,司法官又是社会安宁秩序的保障者。总而言之,理想意义上的司法官,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如何赞美也不为过。然而理想归理想,现实中的司法官却并非总如人愿,理想中的司法官与现实中的司法官存在着或长或短的距离。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完善,其目标之一就在于缩短这种距离。为此,我认为,司法官心目中应有八盏灯。唯有司法官心目中点燃了这八盏灯,并且一直为之添加充足而清洁的原油,使它们遇变不惊,经风雨而不灭,那么,我们的司法官就是人民心目中真正的司法官,就是人民所信赖、所能够托付的司法官。
第一盏灯,理想之灯:司法官的心灵深处要有理想,理想是灯塔。司法官心目中应当时刻矗立两大理想,一是依法治国的理想,为了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司法官愿意为之付出所有的一切。二是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为了人民能够获得正义,司法官牺牲了“小我”,也在所不惜。其实,司法官的全部价值都体现在对理想的清晰化与不间断的追求之中,生在其中,乐也在其中。任何私利、功利、偏私、狭隘、短视都有碍理想之灯的树立。
第二盏灯,独立之灯:对法治理想的追求必然呼唤出独立的司法精神,独立的司法精神是通向法治理想的桥梁和路径。否则,法治理想便无以实现,勉强树立起来的司法理想也会很快熄灭。独立的司法精神实际上是一种献身精神,为了个个案件的正义输出,需要司法官排除各种干预和束缚,将所形成的一个又一个对于法治的信念体现在个案的裁判和监督之中。独立的司法精神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同时也要挣脱内在的羁绊。独立有可能丧之于强权的干预,也有可能失之于内心的软弱以及对于各种各样诱惑的妥协。因此,要养育司法的独立精神,应从内心的坚毅开始。
第三盏灯,社会之灯:象牙塔中的司法已经随着近代社会的结束而宣布告终,司法官已经从高高在上的圣坛走向活生生的民间,司法的社会化成为现代司法的显著特征。这要求司法官的司法要能够切实把握住当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特征,在社会规律中思考个案的裁判。司法官对个案的裁判不仅要体现出其微观的解纷意义,同时还要在宏观上给社会的进步以启迪。为此,司法官的司法就要敞开大门,广泛地、不拘一格地吸纳、提炼和表述社情民意。通常说司法是艺术,其奥妙和魅力就在于善将法律上的固定的民意和社会中的流动的民意恰当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