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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治·国家

  

  第一、应扩大可诉范围。1.扩大民事案件的可诉范围。在这里,应消除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本应纳入民事诉讼之案件的限制,使一切民事纠纷均可由当事人诉诸法院解决。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借鉴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国家及墨西哥、加拿大等拉美国家之经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使公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违宪行为侵犯时或在耗尽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手段后仍然能够在宪法层面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受现有体制的局限,这一步的迈出有一定的难度,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必要性的。3.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应赋予公民针对抽象行政行为之诉讼权。


  

  第二,对诉讼制度本身进行改革。(1)改革现有的立案审查制度,突破传统的原告适格制度。在起诉条件的改革上,起诉应以纠纷或争议出现为要件,而不是以公民的权益受损为要件;进一步消除对当事人起诉较为苛刻的其它限制条件,取消对起诉的实质审查制度;借鉴美国和德国的集体诉讼、团体诉讼的经验,落实和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等。(2)改革管辖制度。从便利当事人起诉和贫困者、弱者的角度对管辖制度进行改革,就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案件采用被告就原告原则。(3)避免诉讼迟延,建立经济型诉讼程序,尤其应对简易程序进行再改革。在我们看来,简易程序是通向正义的“绿色通道”。我们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其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领域大多数案件主要采用的程序。(4)改造现有审级制度,延长上诉期限,放宽上诉条件,使公民能够有效地行使上诉权,进入再一次的司法救济,使诉讼权得以周全地实现。


  

  第三,对法院设置进行改革。(1)增加派出法庭,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接近正义。(2)设置劳动者法庭(法院)、消费者法庭(法院)、小额请求法庭(法院)等专业法庭(法院),实现诉讼正义和效率;(3)设置巡回法院,实现诉讼便利。


  

  第四,改革诉讼费用收取制度,健全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关于诉讼费用,长远来看,应该废除公民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尤其是起诉费用之制度。在现阶段,则应注意落实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制度,消除公民因经济问题被排堵于法院大门之外的现象。


  

  至于当事人付出的其它费用则应借助法律援助制度予以补偿。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的经验,进一步的改革是:扩大法律援助的对象;放宽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加强国家财政预算对此之投入,开拓经费渠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提高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报酬;控制和监督法律援助的质量,使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贫困者、民工等弱势群体得以行使诉讼权,使用司法制度。


  

  第五,改革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知识越来越具专业性和复杂性,公民欲成为法的主体去维护权益,越来越迫切需求获得律师的帮助。在律师掌握专业技能的条件下,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接近律师既意味着接近权利亦即接近实现正义”。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我们也应在律师制度上进行改革:增加律师人数;提高律师水平;对律师报酬进行改革使之明确化;落实法律援助中的律师帮助等等。


  

  第六,发展与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现阶段的法治实践中主要方式有:仲裁、行政调解、第三人斡旋、劳动仲裁、消协调解、法院调解等。对于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发展完善。因为在民事诉讼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日益成为与民事诉讼程序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它有利于弥补诉讼的不足,分担诉讼的压力,减少诉累。从公民诉讼权维护的角度看,这一机制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和裁决的执行,甚至会达到双方当事人双赢(win-win)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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