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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治·国家

  

  第三个特征是改变裁决方式。小额诉讼改革强调的是法官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而不单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调解成了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和手段。非正式的、低费用的、常常是保密的调解程序得到了没有律师协助的当事人的认可和接受;调解被形容成防止破坏当事人之间长期、复杂关系等这类优点的集合体,并具有约束力。在瑞典,除非是有“特别的理由反对,否则法官都将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同样在澳大利亚,小额诉讼法庭也都将当事人的和解作为其首要目标。


  

  第四,小额诉讼法庭简化它们所适用的法律。小额诉讼的改革趋势是使小额诉讼裁判者能够基于“公平”,而不一定非得基于法律的严格条款,去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比如澳大利亚的两个法庭,就曾以“公正和衡平”来得出判决结果。


  

  2.解决社区问题的“邻里”或“社区”法庭


  

  除了设立小额诉讼法庭以外,专门法庭设置的另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设立专门解决社区内纠纷和争议的社区法庭。社区法庭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不破坏社区居民的关系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推行了这种类型法庭的运作,其目的是将小型或轻微纠纷争议的案件从法庭中分离出来。换言之,由社区法庭解决小型或轻微纠纷将可以减少“轻微或小型纠纷争议给我们的社会成员所带来的诉讼花费……”由此可见,社区法庭的生成在于解决普通民众自己所不能解决或者难以通过正式的普通法庭予以解决的小型纠纷。类似于美国社区法庭的做法是古巴推行的类似的“社会法庭”制度。一般情形下,这类法庭设置在社区或工厂内,并由地方民众选举而产生,成员也不一定都具备法律知识;被推选的法庭成员免费向当事人服务,但是他们对轻微犯罪和财产侵害没有排他性的审判权。


  

  三、诉讼费用制度


  

  诉讼权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是,当他们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法院应否收费?在该问题上,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例形成了两派做法,即有偿主义和无偿主义。而推行诉讼费用有偿主义的国家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轻度有偿主义的国家,另一种为高度有偿主义的国家,前者仅象征性缴纳少量起诉费用,如美国,后者则缴纳较多的诉讼费用。无偿主义认为,法律禁止私人自力救济,则公力救济就是国家的责任;相应,法院裁判费用就应由国家来负担,而不是向当事人收取。奉行诉讼费用无偿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诉讼费用有偿主义认为,当事人所请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私权,同公共利益关系不大,所以,该类诉讼案件应该收取诉讼费用。总的来说,推行诉讼费用无偿主义的确会更容易使民众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所以,实行无偿主义或者轻度有偿主义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实行高度有偿主义的国家极少。而且,为了保障不会因诉讼费用而导致贫穷者难以实现他们的诉讼权,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又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和诉讼保险制度来弥补和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如德国从保障事实上的机会均等(Chancengleichheit)(德国基本法第3条)出发,引申出对于上诉期间内申请诉讼费用救助的贫穷当事人,应保障其在程序上的法律地位与经济上能自己维持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近。


  

  四、法律援助制度


  

  显然,在保障贫穷者的诉讼权上,法律援助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意大利宪法24条第2款规定了“应以特别法规保障贫穷者拥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辩护的手段。”西班牙宪法119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对那些经证明诉讼经费不足的人,实行司法免费。”此外,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也可以引申出在有限范围内的诉讼费用救助权利,它通常包括免除证据调查费用在内的裁判费用,以及无偿援助律师及诉讼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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