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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此外,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具有赔偿能力,我国法上还设计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民用航空法》第16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该条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即民用航空器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免责事由


  

  就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了一项,即受害人故意。这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具有过失 (包括重大过失),都不能导致免责。这一规定与《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应当解释为,《民用航空法》与此不同的规定,都不能再适用。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就不能再适用。


  

  从比较法上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没有一般性地将不可抗力作为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37]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没有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不过,《民用航空法》将不可抗力的特殊类型规定为免责条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两项规定:第一,针对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规定了“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可以免责。[38]第二,针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规定,“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的,经营者可以免责。[39]按照立法者的意思,这些规定仍然可以适用。[40]另外,《民用航空法》针对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的免责还作出了其他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和精神,都有适用的余地。


  

  (三)责任限额


  

  民用航空器的赔偿限额是国际条约中比较一致的做法,也是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国也借鉴了这一经验。《民用航空法》针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定了责任限额,依据该法第129条的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但是,对于国内航空运输的责任限额,该法第128条第1款授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就国内航空运输而言,目前适用的赔偿标准是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的规定,赔偿限额分别为:(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不过,我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7条虽然认可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限额,但其中的“法律”应当作狭义解释,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以,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好上升为法律,避免因部门利益的影响而损害受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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