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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三)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与其它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包括:其一,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其二,损害的发生;其三,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四,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其五,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六,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七,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在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中,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其管理职责?我认为,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免动物危险。具体而言,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要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具体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包括: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的特点和其他情况。[22]
  
  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如与动物拍照、挑逗动物等)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予以明确。我认为,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的。不过,考虑到受害人与动物园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减轻责任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四)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是指动物在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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