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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


周友军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民法通则》第127条作了完善。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可以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之中包括: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失或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动物致害责任制度应当妥当解释,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饲养的动物;动物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是古典的侵权责任类型,古罗马法上就有相应的制度,即actio de pauperie诉讼。后世两大法系都确立了相应的制度,以规范动物致害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曾规定了该制度。《侵权责任法》第10章专章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是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继续了《民法通则》的主要规则,包括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限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二,克服了《民法通则》中的若干不足。主要表现在于:一是受害人的过错导致完全免责的规定被修改,就普通动物致害来说,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二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责任。第三,区分普通动物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设计了不同的规则。考虑到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免责事由加以限制。第四,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规定了因第三人过错而导致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第五,吸收我国理论研究成果,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以解决实践中的流浪动物致害问题。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以第78条为分析对象
  
  (一)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确立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这里所说的一般构成要件也就是在一般规则之下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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