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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及其体系效应

  
  但是,如果暂时没有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因为原因上自由行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与第1款的规定内容重复,都是对原因上自由行为的规定。
【作者简介】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 1996,S.287.
Andreas von Tuhr,Der allgemeine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Band Ⅱ.2.Hälfte,München/Leipzig 1918,S.454.
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4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台北2006年自版,第59页。
Andreas von Tuhr,Der allgemeine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Band Ⅱ.2.Hälfte,München/Leipzig 1918,S.454.
Kurt Schellhammer,Schuldrecht nach Anspruchsgrundlagen samt BGB Allgemeiner Teil,4.Aufl.,Heidelberg 2002,S.455.
参见施皮尔主编,梅夏英、高圣平译:《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
这里涉及法律解释的目标是立法者的原意,还是法律的规范意旨,我认为,原则上应当遵从立法者原意,但如果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也可以违背立法者的原意,以法律的规范意旨作为解释的目标。
类似观点参见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28条。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第2款。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
从立法论的角度考虑,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借鉴德国法上侵权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类似观点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参见施皮尔主编,梅夏英、高圣平译:《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台北2006年自版,第101页。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特此注明,并表示感谢。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台北2006年自版,第62页。
Kötz/Wagner, Deliktsrecht, 9.Aufl.,Neuwied/Kriftel 2001, S.130.
MünchKomm/Stein, § 830,Rn.18.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页。
参见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台湾1996年自版,第564页。
园谷峻著,赵莉译:《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页。
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Köln/Berlin/Bonn/München 1996,S.302.
Erwin Deutsch,Allgemeines Haftungsrecht,2.Aufl., Köln/Berlin/Bonn/München 1996,S.302.
Staudinger /Jürgen Oechsler(1998),§ 827,Rn.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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