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DSU第7.1、7.2、11和19.1条是冲突规则
有些学者认为,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的法律不只包括WTO涵盖协定,并且解决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冲突的冲突规则来源很广泛。这些冲突规则可在三个不同的地方找到:非WTO条约、WTO条约本身,以及一般国际法。DSU不能被解读为排除援引WTO涵盖协定以外的国际法,也不能被解读为包括一个始终以WTO涵盖协定为准的一般和自动的冲突条款。[42]WTO条约的起草者们本来可以插入一个类似于《联合国宪章》第103条的冲突条款,规定WTO条约优于所有过去和未来的国际法。如果起草者希望WTO条约优于所有其他法律,它们不会这样做吗?例如,它们不会在《WTO协定》中设置一个“不减损条款”,反而要在技术文书DSU中作出规定吗?而且,DSU或任何其他WTO规则都没有规定排除专家组处理并视情况而定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WTO条约和DSU不需要明确提到或确认所有其他可能适用的有关国际法规则,无论它们是在1994年以前或以后。基于DSU是在更广泛的国际法背景下创制和继续存在这个简单事实,这种引用或确认自动发生,其他国际法规则自动适用,除非DSU或任何其他WTO规则已排除了它们。[43]从DSU第7条第1和2款明确提到一些法律(即WTO涵盖协定)推断所有其他法律因而被暗示地排除,是错误的。相反,第7.1和11条暗示在审查WTO申诉时专家组可能被要求援引和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DSU中提到的诉诸涵盖协定不能被理解为排除其他法律。[44]另有一些学者则持相反立场,其认为,在DSU下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可以由WTO裁决机构适用和执行;[45]这么多次具体提到涵盖协定作为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的法律,如果成员方还希望非WTO法是可适用的,将是很奇怪的。[46]
笔者认为,处理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潜在冲突的冲突规则,除了前述提到的WTO法中为数不多的规定以外,在DSU第7.1、7.2、11和19.1条的规定中还隐含着冲突规则。尽管DSU并没有对“可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DSU第7.1条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并指示其“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提交给它们的事项。第7.2条规定专家组有义务“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第11条更是明确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涵盖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该条可谓“白纸黑字”,只提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涵盖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因此,可将其理解为完全排除了其他国际法的适用性以及与其他国际法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第19。1条也明确规定,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一措施与一涵盖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方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这里指向的仍然是“一涵盖协定”,而非其他国际法。上述这些规定从“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到“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最后落到“评估(或认定)与有关涵盖协定的一致性(或不一致)”上,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WTO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就形成了。
总之,DSU第7.1、7.2、11和19.1条中的规定应该被解读为是避免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潜在冲突的隐含的冲突规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它们明确地完全排除了来自国际法其他领域的实体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也就是说,在WTO争端解决中唯一可适用的实体法是WTO涵盖协定的规定。
四、结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