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法院查明之事实,违反常理。
第一、在发生冲突后,无论被害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人在勤务室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是什么冲突会导致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激烈对抗?我这边没有更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信息,但是我知道城管执法局的外勤人员一般不会有瘦小柔弱者,即使第三被害人不是第一时间在事发现场,那么一般来说被告人一对二冲突陷入不利局面的可能性很大--是否有可能主动挑起事端?
第二,本案手法单一、事出有因、非蓄谋、无波及无关人员(即发生过冲突以外之人)、无侮辱被害人及其尸体、无主观扩大其社会影响、未造成恶劣社会和政治影响,则法院认定被告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据何在?
5、根据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优势证据”原则,故上述意见不能作为本案民事部分的抗辩。
二、就本案判决社会示范效应的分析
如题目所述,“死刑者,以杀止杀而非滥杀”。死刑不仅仅是为了对罪犯实施刑罚,同时还要起到示范的社会效应,即实现减少同类犯罪的社会管理目的。这一目的,不仅为了减少同类犯罪的被害人,也是在挽救可能实施同类犯罪的行为人--诚如毛泽东在对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批示中所说,“只有处决他,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万个”。
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就本案而言,我们抛开所以有争议的事实,就判决的社会示范效应简单做一预测,即对夏俊峰判处死刑是有利于减少此类犯罪,还是不利于减少此类犯罪?
杀了夏俊峰,能不能阻止更多的“夏俊峰”因为城管执法引起的冲突去杀伤更多的城管人员?还是说,不杀夏俊峰可以起到督促城管执法的方式方法,减少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从而减少更多的城管人员的伤亡以及减少更多的“夏俊峰”遭受刑罚?
时间关系,对此不予展开,供大家见仁见智。
三、说一些题外话。
从崔英杰到邓玉娇、从刘汉黄到夏俊峰,一方面血淋淋的案件是一个事实;另一方面,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教育着我们,使我们可以聪明起来,对一些送上门的免费午餐可以具有最基本的谨慎和理智,对一些只为制造事端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和辩护方案勇敢拿出说“不”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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