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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


胡亚球;陈迎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行政法的核心课题之一,它需要行政、立法和司法等诸机关协力合作,其中司法控制是核心环节。在分权体制下,法院依据越权无效原则和实质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权限的区分理论,采用越权审查和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方式,重点对外部的具体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目前,由于我国法院没有法律解释权、判例无约束力、地位不独立等原因,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依据;方式
【全文】
  行政行为中的裁量被认为是行政法中最为实用的课题。[1]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法主要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角度入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司法控制。法治建设较为成熟的国家都是以丰富的司法实践为依托,形成完整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体系。本文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控制的理论基础及控制模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法院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提供理论指导,形成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
  
  一、问题的由来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是一个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的词。它有两层含义:(1)谨慎;(2)斟酌决定的自由,处理的权力(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2]在进入法治社会以前它仅仅是个事实问题,依赖以下因素它进入了法律领域。
  
  1.法治社会的建立
  
  在人治社会里,权力高于法律,行政权在本质上是不受控制的。虽然并非完全排斥法律的规范,但法律毕竟是权力的工具,当法律成为权力的障碍时,法律必须妥协。自由裁量权因此也难以进入法律领域。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来源于法律,要受到法律的控制。但行政并非意味着将法律简单地具体化,或是名副其实的法律执行。虽然这是法治的要求,但实现其完全形态是困难的。有时国政仍需依仗某些人的智慧。[3]法治并不要求消灭自由裁量权,但要求它必须接受法律控制。
  
  2.分权制度的确立
  
  行政自由裁量权进入法律领域是和分权体制密切相关的。虽然行政组织有可能通过某种程度的自律限制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但行政对效率的偏执使得这种限制并不足以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分权体制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分离。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予以限制。更为重要的是,独立的司法使这种限制得以真正实现。从司法的作用来看,它是法律救济机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这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它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种表现形态有着最为完整而清楚的认识,也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作为权利救济机关,它也最为坚定地要求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权能上看,法院拥有法律的解释权,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定范围进行解释,能够直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作进行审查。实践也证明,推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的机关主要是法院。就英国而言,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比较成功,主要就源于法院审查的成熟。至少在1598年,法院就已经确立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4]这些原则和标准即使在今天依然有效,并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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