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但不得对数据库产品或服务的基本市场或相关市场造成重大损害;


  

  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部分的行为,但是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列;


  

  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或商录信息的行为;


  

  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信息的行为。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它的原则性特点来补充具体知识产权法的不足。〔9〕不享有版权的数据库,除了信息权保护方式之外,还可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数据库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搭便车”行为似乎并未列入其中。所以我们应该重视“搭便车”的各种行为,将数据库的非法复制、传播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之内。


  

  (三)积极参与数据库国际立法


  

  发展中国家几乎都是信息贫国,信息不对称又继续拉大了贫富差距。欧盟“数据库指令”、美国H·R·3531法案以及WIPO提交外交会议讨论的“数据库条约草案”几乎一致提出要对数据库实行“特殊权利保护”,即对数据库实施信息权保护,对数据库保护延及构成数据库的材料。我国是WIPO的成员国,也是WTO的成员国,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旦“特殊权利保护”被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数据库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信息获取将更加艰难,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将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我国应该积极参加数据库的国际立法,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争取一个折中的方案,不仅考虑到数据库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同时也保证数据库竞争者、使用者合理地获取数据库信息的权利,实现数据库生产的最大效率与数据库产品的公平利用双重目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