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辨析


李林波


【全文】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带领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其一显着特征就是计算机应用的进一步深入与拓广,这也使得数据在计算机应用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过去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仅仅是程序的附属品,而现在的系统大多以数据结构及数据为主体,程序已退居于附属地位。数据库正是数据结构和数据的重要载体,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一定探讨。


  

  一、数据库的内涵和外延


  

  数据库一词从英语Database而来,简称DB。顾名思义,数据库是计算机中存放数据的“仓库”。仓库建立在外存储媒介中,如磁盘、光盘等。〔1〕


  

  有学者认为数据库是数据的集合,它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并存放于统一的存贮介质上,它是多种数据集成,并可被用于共享。〔2〕根据《英汉计算机辞典》的注释:“数据库是指在计算机存贮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合。”〔3〕美国的知识产权教科书认为,“数据库是指按照现代化快速检索方式存放于计算机中的信息的有序的集合。”〔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指出:“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有序的方式对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编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表现的独立作品或信息的集合。”对于数据库的定义,这是比较全面的表述,揭示了数据库的三层含义:


  

  第一,数据库是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第二,数据库是一种编排有序的集合;


  

  第三,数据库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均可通过电子的或其他的方式为访问者单独浏览和得到。


  

  根据这一定义,反省目前许多法学书籍的论述,可见法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确实存在一定误解:


  

  (1)忽视非电子数据库


  

  欧盟“数据库指令”指出,数据库可以是通过电子方式来表现的,但同时并未把数据库仅限定为电子数据库,数据库也可以是其他方式的。数据库的电子化是一个过程,在完全电子化之前,可能存在于其他形式中,如电话电码簿、节目预告表、交通时刻表直至百科全书。有些数据库的建立可能根本不是为了电子化。这些非电子形式的数据库仍然属于数据库的范畴,只不过我们一般默认讨论的都是电子数据库,本文也不例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