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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受伤的总是我

为何受伤的总是我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法律探究

李炳稳


【摘要】借条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的初步表征。借钱打借条,还钱还借条,但本案却引发了另外一个结果,引起了一桩本不该发生的纠纷。
【关键词】借贷纠纷;法律探究
【全文】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314号。


  

  【案情】


  

  被告陈本善与原告王皮蛋是表兄弟关系, 2010年5月被告购买房屋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有借条一张。2011年2月6日,被告提着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礼物,给原告还清了10000元,当时还钱时现场除了原、被告外,还有原告的父亲、被告的父亲在场。但原告却因单位有急事为由,并未拿出那张被告书写的借条,后来被告多次催要借条,均未果。2011年3月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被告陈本善偿还原告王皮蛋10000元,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陈本善承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蕴含着复杂的法律哲理和人间情怀。归纳起来,本案有四个焦点:


  

  焦点一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笔者认为,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原、被告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应该承担责任。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双方的借款实际发生就产生法律效力。


  

  焦点二被告的还款行为是否成立。笔者认为,被告的还款行为不成立。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就是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皮蛋现金10000元,借款人:陈本善;时间:2010年5月10日”,这张借条不存在什么问题,比较清楚,说明原告曾借给被告10000元,至于还没还款,还需要证据来证明。按常理说,被告如果还款了,那么就应该拿回借条或当面销毁借条。现在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那就说明被告没有还这笔款,其诉讼结果就有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的可能。不过,还有一种可能,如果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这张借据不是他本人的书写,借贷事实不存在,那就没有还款的必要。本案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借据系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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