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表述上,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全国人大这个表述上,其对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表述方式。对道路追逐竞驶,不是凡是追逐竞驶者都以罪论,而是要求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驾,并无任何情节上的要求。而是只要醉驾就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全国人大立法原意并不是凡醉驾一律“入刑”,则完全可在该刑法修正案中,用以下词句表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看看,只要把“情节恶劣的”这五个字挪在醉酒驾驶车辆后,不用张大法官自己解释,凡是搞法律的,谁都清楚,对于醉驾,要看情节。而全国人大现在的表述,明确说明对醉驾入刑,不需要看什么情节。
这些年来,由于醉酒驾驶车辆后发生的交通肇事事故,一直呈上升趋势。酒后驾车者成为马路杀手,公众的生命随时都受到这种行为的威胁。严惩酒后驾驶车辆,尤其是醉酒后驾车,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交通肇事,一般来说,是属于过失犯。行为人没有任何故意。而酒后驾驶车辆,尤其是醉酒后驾驶车辆,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其结果,这里显然属于间接故意的范畴。因此,法学界和广大公众都希望能将醉驾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加以区分,重新制定法律,加大对酒驾,尤其是醉驾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经过全面考虑之后,立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
然而就在这个法律刚刚实施十天,就被高法推翻,实在令人不解。
依照高法的意思,对于醉驾,也要考虑情节,那这个情节如何来定?
首先想问,什么叫情节?如果对于醉驾分情节,那就等于说醉驾后出了事才能有情节。如此,这和原来的法律有什么区别。
其次,这情节由谁来评判。是听醉驾者自述,还是法官的内心感觉?
醉驾都是喝醉了酒驾车,其情节没有轻重之分。而是否醉驾,是以醉驾者被查后的酒精摄入度为依据,不能由法官的“事后感觉度”来判断。
是个法律者,都懂得,对于危险犯,只要求其实施了危险行为,不要求其实际危害大小。也就是说,只要谁喝醉了酒,还要驾车,不管你什么理由,都触犯了刑法,都要接受拘役和罚金这一处罚。要是醉驾出了交通事故,那适用的则是就不是拘役和罚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