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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罪需要考虑情节吗?

  

  刑法修正案公布后,许多公众,包括公安机关均认为,该法规定的是凡是醉驾一律入罪。张军院长的这一席话,明白告诉法院,醉驾不能一律定罪,而是要看情节。也就是说,原来人们理解的醉驾一律入罪是对新修改的危险驾驶罪的错误理解。定罪还要看情节。张院长的话,无疑给公安机关和广大公众当头泼了一盘冷水。同时也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许多不知情的公众把张院长的论点,看成是其不懂法的瞎解释。


  

  然而凡是在法学界或法律界的人,谁个不知,哪个不晓张大法官的鼎鼎大名,尤其是在刑法界,那更是知名人士。


  

  但对于此次张大法官所说的情节论,笔者却有一些疑惑,由于事关罪与非罪问题,笔者只好冒天下之大不讳,和大法官商榷商榷。


  

  由于笔者和张大法官无论是在刑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上,都属于“地上地下”或“天上人间”。因此在这里完全不必谈什么刑法学或刑法理论。只就咬住一点,就是醉驾的的立法原意中有没有情节论。


  

  到底是醉驾一律入罪,还是要看其情节,再确定其是罪还是非罪。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但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司法解释,只能建立在立法原意上,不能背离了立法原意。


  

  那么如何看全国人大的立法原意呢?要看立法原意,当然还是要首先从字面上来分析。


  

  首先看看全国人大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表述的: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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